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237号
被告人张福林,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73********,苗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雷山县**镇**村**组。被告人张福林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1年11月7日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曾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9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福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5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2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福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张福林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福林,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福林于2020年4月12日凌晨,至常熟市**街道**路**刺绣厂区**室,采用翻窗入户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刘某某住处实施盗窃,窃得刘某某夫妇放在床头柜上共计价值人民币2700元的OPPO牌手机1部、苹果牌手机1部。
2.被告人张福林于2020年4月12日凌晨,至常熟市**街道**花园**区**幢,采用上述犯罪手段,进入被害人王某甲的住处实施盗窃,窃得王某甲等人放在二楼客厅共计价值人民币12500元的华为牌手机1部、苹果牌手机11部。
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相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14部(照片)等物证;
2.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平某某、潘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张福林的供述与辩解;
6.常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8.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福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福林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闻丽娜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张福林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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