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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Z1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阳西县人,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织篢镇**村**巷**号,2003年1月12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05年6月13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7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去到阳西县织镇西湖北路私房养生美食门口,后与正在吃宵夜的女朋友被害人徐某某发生争吵,张某某对徐某某使用拳脚进行殴打,导致徐某某头部、眼部等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徐某某损伤程度评定重伤二级,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七级伤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贻冲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其告知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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