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116号
被告人张某,绰号“大嘴”,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居民区。曾因赌博,先后于2005年12月20日、2006年12月30日、2007年9月2日分别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罚款300元、500元、500元;因吸毒,于2006年6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于2009年10月1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8月13日、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间,被告人张某、吴某某在瑞安市云周街道根桥村一修理厂二楼棋牌室内摆设赌场,组织柯某某、林某某、金某甲、金某乙等赌客以扑克“踩三轮”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赌客每购买30粒筹码(每粒筹码购价人民币100元),抽取1粒筹码的方式,抽取头薪,赌场摆设3天,累计抽取头薪人民币18000余元。
2020年8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吴某某于瑞安市飞云街道雅嘉园二楼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退出非法所得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甲、柯某某、金某乙、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刑法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桂芳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目录和起诉意见书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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