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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_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8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乡**村**号。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9日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经逐级指定管辖后,于2019年7月3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开始,被告人张某在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村**厂房内,生产、加工可用于组装气步枪的枪支散件,并通过微信、QQ等方式联系买家进行出售。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张某在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镇**门前被抓获,侦查机关从上述厂房查获枪管、过桥等枪支散件共计6962件,经鉴定,均属于非制式高压气步枪的枪支散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缴获的枪管等物证;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段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穗公(司)鉴(痕检)字〔2018〕00546号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散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莉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7册,光盘17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扣押的枪管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存放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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