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三部刑诉〔2020〕729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庐江县**乡**村**组,现住上海市闵行区**镇**路**村**号**室。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通过网络社交软件搭识被害人陈某某,并将其伪造的女性身份证照片发送给陈,冒充女性假意与陈“谈恋爱”,后编造生病动手术急需用钱等事由,骗取陈某某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以下币种相同)。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用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邓某某共计4.4万余元。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张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身份证照片、通话记录、转账及聊天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陈某某、邓某某的陈述,与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张某通过QQ、微信搭识被害人陈某某、邓某某,并发送其伪造的女性身份证照片以冒充女性,假意与被害人“谈恋爱”,后编造生病动手术急需用钱等各种理由骗取陈、邓二人钱款的事实。
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等书证,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张某手机二部、银行卡一张的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等书证,与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张某到案的经过。
4.被告人张某的多次供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张某的自然身份状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周文柱
检察官助理 王歆荟
2020年6月19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 侦查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 赃证物品移送清单1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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