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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诈骗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农工党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新村****间,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3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9年5月12日至2020年6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投资高杠杆股票配资,并用其持有的一台“瑞银信”POS机套现其和其妻子陆某某名下的多张信用卡的方式,用于入金“顶牛贷”等股票配资公司炒股,期间持续亏损一百万元左右。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间,张某在身负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向被害人陈某甲、魏某某、赖某某、闵某某、胡某某、乐某某借款,并将所借的款项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偿还债务和进行高风险投资活动,最终造成614916.36元钱款无法归还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1月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传唤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农工民主党出具的证明及入党材料、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单、借条、转账凭证、涉案银行交易明细、离婚证等;2.证人陆某某、张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魏某某、赖某某、闵某某、胡某某、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共计614916.3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富泓

检察官助理:洪翊君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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