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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盗窃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住乐山市夹江县**乡**村**组**号。2016年10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眉山市东坡区**街**号,采取扭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楼被害人赵某某租住房,将赵某某挂在墙上一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盗走。

2020年5月21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眉山市东坡区**街**号,采用卡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黄某某**栋**单元**楼**号家中欲实施盗窃,黄某某被惊醒后大声呼叫,张某逃离现场,未盗窃到任何财物。后张某乘坐出租车到眉山市东坡区**巷**号,通过**楼楼梯雨棚进入**楼被害人王某某租住房,将王某某放在沙发上包内现金人民币1200元盗走。

2020年5月21日13时许,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当场查获扣押了张某盗窃所得现金人民币890元。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年5月22日张某亲属退缴了张某盗窃所得剩余现金人民币610元。扣押赃款现金人民币1500元已全部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小容

检察官助理:梁彦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5892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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