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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真真、王某某等职务侵占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张真真,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3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路**号**幢。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秋林,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2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号**栋**单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12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81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幢。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12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真真、王某某、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2020年4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初,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与被告人王某某、张真真共谋后,被告人张真真利用自己在重庆**医院麻醉科管理药品的便利条件,先后十余次,将本医院麻醉科领取尚未使用的上海**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20ML吸入用“七氟烷”麻醉药从医院内取出,放在该医院外。然后,将药品的放置地点、时间等告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由王某某驾车将“七氟烷”从放置的地点转移并销赃。至案发,被告人张真真利用其便利条件,共计将自己保管的共计价值人民币1760241元的2307瓶吸入用“七氟烷”取出,由被告人王某某转移、销赃。王某某销赃获款后,按每瓶50元支付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以每瓶30元支付给张真真,被告人张真真分得赃款共计人民币69210元,王某某分得赃款共计人民币4614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真真、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均如实供述了共同非法占有重庆**医院药品的事实。各自退赔该医院人民币50万元,共计退赔人民币150万元,且愿意全额退赔,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常住信息、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张真真的招商银行流水、被告人王某某的微信交易记录、被告人王某某的微信交易记录和中国银行流水、被告人资金流水示意图;

3.重庆**医院提供的送货清单、发药单、道闸系统信息记录等;

4.证人钱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刘某某、陈某甲、朱某某、陈某某、罗某某、杨某甲、舒某某、邓某某、邹某某、陈某乙、冯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张真真、王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价格认定结论意见书; 

7. 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真真、王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张真真、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真真伙同在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真真、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张真真、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张真真、王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真真有期徒刑五年――六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五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被告人张真真、王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862331****、1301230****;

    2.本案卷宗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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