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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公诉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湘阴县**乡**村**组。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8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7日、10月31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11月3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日至4月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汨罗市**镇、**镇、**镇等地,采取撬门入户的方式实施盗窃,盗得现金、香烟、槟榔等物,共计价值3064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汨罗市**镇**小区被害人杨某甲家的“**”超市,采取撬门入户的方式进入杨某甲家,盗得现金3000余元、黄芙蓉王香烟20余条、槟榔10袋。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4367元;

2.2019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汨罗市**镇**村**组被害人许某某家的“**”店,采取撬门入户的方式进入许某某家,盗得现金200余元、黄芙蓉王香烟20条、双喜经典香烟1条、新版利群香烟1条、云烟1条、玉溪香烟1条、黄鹤楼软蓝香烟1条、和天下香烟5包、硬中华香烟4包、黄芙蓉王香烟9包、中奖槟榔券80张。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5823元;

3.2019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汨罗市**镇**社区**组被害人仇某某家的“**”店,采取撬门入户的方式进入仇某某家,盗得硬红代芙蓉王香烟22条、硬新版芙蓉王香烟24条、黄鹤楼峡谷柔情香烟1条、硬盒黄芙蓉王香烟5条、软白沙香烟2条、硬盒蓝芙蓉王香烟5条、软双喜香烟1条、新版利群香烟2条、精品白沙香烟4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5705元;

4.2019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汨罗市**镇**村**号被害人余某某家的“**”超市,采取撬门入户的方式进入余某某家,盗得现金1000余元、和天下香烟8包、软蓝芙蓉王香烟5包。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552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4月25日被汨罗市公安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卷烟配送单、DNA比中通知书等;

2.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仇某某、余某某、周某某、许某某、杨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萍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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