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莱检一部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张百顺(曾用名张伯顺),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13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现住址**市**区**街道**村**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抢劫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百顺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百顺于2018年6月19日22时许,在**市**区**街**号,采取殴打等暴力手段向被害人潘某某索要人民币四万余元,并将潘某某拘禁在初家**街**号房内39小时,阻止其正常出入及正常进食饮水。
案发后,被告人张百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离婚协议书、被害人门诊病历、受伤图片照片等书证;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百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百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儒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百顺现押于烟台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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