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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周某某故意杀人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8〕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51966********,汉族,文盲,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暂住地河北省衡水市**影城对面工地。2017年8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拘传,同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2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5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暂住地浙江省慈溪市**街道**路**号**房。2011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8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拘传,同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 2017年9月2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1月21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7年12月1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被告人周某某的钱包和身份证被工友被害人无名氏偷走,被告人周某某便偷走被害人无名氏的身份证,企图要挟被害人无名氏返还钱包和身份证,同时请求其姐夫被告人张某某帮忙向被害人无名氏追讨。1998年2月份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诱骗被害人无名氏到广州市海珠区**岗**村**果林内协商解决归还身份证的事情,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某某遂持事先准备好的菜刀与被告人周某某一起追砍被害人无名氏。期间,被告人周某某抱住被害人无名氏,被告人张某某持菜刀砍击被害人无名氏的面部、头部、颈部、肩部等部位,被告人周某某持菜刀砍击被害人无名氏手臂等部位,致被害人无名氏死亡(经鉴定:死者符合锐器砍击所致多处软组织砍创、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致失血性休克、严重颅脑外伤死亡)。

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皮鞋、鞋垫等物证;

2.刑事立案卡、抓获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

3.证人梁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等;

6.法医学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奇湛

2018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共5册、光碟2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查获的皮鞋等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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