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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871号

被告人张某某(别名张洋),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包工头,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乡**行政村**庄**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1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举报李某甲、刘某甲等人在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水坡村存在违法建筑问题,后以举报相威胁向李某甲、刘某甲索要人民币15万元。2019年8月14日,李某甲向张某某支付现金15万元,张某某承诺不再举报。

2019年9月27日,张某某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保证书复印件、收条复印件、中国银行交易流水、举报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12345工单、说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李某乙、刘某乙、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李某甲、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通达首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询问录像、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据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耿辉辉

     检察官助理:胡帅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换押证1份、量刑建议书1份。

3.预审卷宗5册、散材料51页/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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