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长虹世纪城二期街边停车场处,见一辆灰色本田轿车车门未关严实、车门未锁,盗走后备箱一台价值250元的麦本本牌炫麦i7笔记本电脑。后被告人张某某在长虹世纪城一期停车场靠近建设银行门口,见一辆白色越野车车门未关严实、车门未锁,盗走后备箱3条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黄鹤楼牌硬峡谷柔情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视频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辨认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黄建新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绵阳市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含光盘6张);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4.逮捕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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