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11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8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本市黄浦区**路**弄**号。2019年3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2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购毒后,在本市徐某某天钥桥路191弄3号楼楼下被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张某某的随身携带物品中查扣到“冰毒”30.87克、“麻古”9.32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现已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微信截图、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赃证物品照片、称重笔录、取样笔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40.1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予以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建
检察官助理:陈虹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于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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