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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三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荣杰,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71996********,汉族,中专文化,江西省龙南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12月1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以体内藏毒的方式欲乘坐CZ6176次航班从西双版纳州景洪市运输毒品前往重庆市,在西双版纳嘎洒机场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342.0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净重342.09克;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DR报告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机场分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5.鉴定意见: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排出毒品记录、毒品称量、取样、扣押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九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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