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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小区**幢**室。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某市公安局依法逮捕。2019年5月22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方泽彬,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2月2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上半年至2018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从事“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共接受下家投注260万余元,并上报给詹某甲(在逃),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接受陈某甲投注225万元、余某甲11万元、李某某15万余元、张某某10万元、林某某2.5万元投注。

2019年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玉某市**街道**小区**幢**室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

2.证人陈某甲、张某某、林某某、柯某甲、柯某乙、詹某乙、林某某、陈某乙、余某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国家批准,非法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辉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公安卷宗4册、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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