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02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非中共党员,户籍地为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现住广州市增城区**街**座**房。2018年6月6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拘传,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经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8年10月1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始,被告人张某为制作甲基苯丙胺(冰毒),购买了麻黄草、无水乙醇、三氯甲苯等制毒原料及锥形三角漏斗、圆底蒸馏瓶、烧杯等制毒工具后,先后多次在其住处广州市增城区**街**座**房制造甲基苯丙胺。
2018年6月6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广州市增城区**街**座地下停车场抓获被告人张某,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白色晶体1包,经检验,净重0.4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随后,在被告人张某住处广州市增城区**街**座**房查获反应釜、酒精灯、圆底蒸馏瓶等制毒工具一批,麻黄草、无水乙醇、三氯甲苯等制毒原材料一批及毒品一批。经检验,淡黄色糊状物净重77.34克,检出麻黄碱成分,麻黄碱含量2.3%;黄白色糊状物、白色晶体、白色粉末,分别净重125.11克、0.67克、0.11克,均检出麻黄碱成分;深褐色液体净重76.8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麻黄碱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2.1%,麻黄碱含量0.6%;红褐色液体净重515.7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麻黄碱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0.08%、麻黄碱含量0.3%;红褐色液体净重282.9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1-苯基-2-丙酮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0.5%;麻黄草一袋,净重2538.5克,检出麻黄碱成分;白色晶体二包,分别净重1.77克、4.8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制毒工具、制毒原材料等物证;
2.户籍材料、通话清单、银行交易清单等书证;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制造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鄢静
代理检察员:胡涛
2019年2月1日
附:1. 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 案件材料共四册、光盘十八张。
3.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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