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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张文彬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532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辩护人董长存,系广东富来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文彬,绰号“阿龟”,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房里**号2007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2013年12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75********,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乡**村**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年**镇年**村年**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法援辩护人汤亚敦,系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方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74********,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乡**村**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4********,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县**乡**村**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乡**村**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乡**村**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县**镇**村**里**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丁,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1********,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张文彬、方某甲、张某甲、吴某甲、王某甲、许某某、郑某某、朱某甲、汤某某、张某丁、张某乙、张某丙、何某某、王某乙、黄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3日、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5月15日,本院依法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等人在本市黄埔区姬堂碧山村致发仓南侧新北路10街6号生产假烟的事实

2019年11月至12月4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召集被告人张某甲、张文彬、吴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在本市黄埔区大沙街姬堂碧山村致发仓南侧新北路10街6号包装生产卷烟,共同将二十支散烟包装成一盒,再十盒包装成一条。其中被告人吴某甲负责搬运散烟等,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封膜等,被告人张文彬系司机负责运输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负责打条。2019年12月4日,公安机关在上述生产点查获包装机、商标纸等若干,查获“红**(硬经典)”、“利*”、“双*”等品种的成品卷烟共计808条(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70810元),查获“南*”、“云*”、“红**”等品种的烟支共计117万支(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838188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等人在本市黄埔区龙头路180号福哥鹿庄苑生产假烟的事实

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以本市黄埔区穗东街庙头社区龙头路180号福哥鹿庄苑为包装生产卷烟的工厂,以本市黄埔区庙头清河大街115号一楼为存放卷烟的仓库,先后雇请被告人张文彬、方某甲、张某甲、吴某甲、王某甲、许某某、郑某某、朱某甲、汤某某、张某丁、张某乙、张某丙、何某某、王某乙、黄某甲及同案人吴某乙、方某乙、李某某、朱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包装生产假烟,共同将二十支散烟包装成一盒,再十盒包装成一条,再五十条装成一箱运往上述仓库存放。

2019年12月30日下午,公安机关在上述本市黄埔区穗东街庙头社区龙头路180号福哥鹿庄,现场抓获正在生产卷烟的张某某、方某甲、张某甲等20人,查获包装机等作案工具一批,查获“芙**”、“中*”、“利*”、“云*”等品种的成品卷烟共计2137条(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369490元)及烟支共计29万支(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207756元)。

同日,公安机关在上述本市黄埔区庙头清河大街115号一楼仓库,查获“双*”、“利*”等品种成品卷烟共计1750条(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2195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张文彬、张某甲、吴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参与生产的假烟货值为人民币1705744元;被告人方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参与生产的假烟货值为人民币796746元;被告人许某某、郑某某、朱某甲、汤某某、张某丁、何某某、黄某甲参与生产的假烟货值为人民币5772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张文彬、张某甲、吴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方某甲、许某某、郑某某、朱某甲、汤某某、张某丁、张某乙、张某丙、何某某、黄某甲的供述;2.同案人吴某乙、方某乙、李某某、朱某乙的供述;3.搜查材料及扣押清单;4.查获成品卷烟、烟支及包烟机器、烟盒等物证;5.被告人及同案人签认的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6.广州市烟草专卖局执法的相关证据及广州市烟草专卖局黄埔稽查大队提供的《证明》;7.证人张某戊、秦某某、区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8.现场勘验材料;9.电子数据;10.视听资料;11.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广东烟草广州市有限公司价格管理小组出具的《关于核查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的回复函》、《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查对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12.辨认笔录;13.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14.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文彬、张某甲、吴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方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许某某、郑某某、朱某甲、汤某某、张某丁、何某某、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张文彬、张某甲、吴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方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许某某、郑某某、朱某甲、汤某某、张某丁、何某某、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文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张文彬、张某甲、吴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方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许某某、郑某某、朱某甲、汤某某、张某丁、何某某、黄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吴某甲、方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许某某、郑某某、朱某甲、汤某某、张某丁、何某某、黄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秋明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张文彬、张某甲、吴某甲、王某甲、方某甲、许某某、郑某某、朱某甲、汤某某、张某丁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何某某、王某乙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26053****,保证人黄某乙,联系电话1395961****。

2.案卷材料共37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373号《量刑建议书》48份。

4.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视听资料:讯问、扣押、辨认等光盘29张,随案移送。

6.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手机恢复提取数据等光盘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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