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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68********,汉族,山东省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桥因琐事与被害人付某某发生纠纷,后双方先后在晓月苑游泳馆路边及大瓦窑环岛互殴,致被害人付某某肺破裂、膈肌破裂,左侧血气胸,左侧5—9肋骨骨折,经鉴定属重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7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卢沟桥派出所民警传唤。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二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良

检察官助理:曲方

书 记 员:王德智

2020年1月22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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