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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运输毒品案)_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08年12月24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于2020年2月27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7日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4月30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08年11月期间,受刘某甲(已判刑)指使伙同姚某某(在逃)两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从陆丰市运往上海市交给刘某乙(已判刑)。具体情况如下:

1. 2008年11月18日左右,刘某甲和刘某丙(在逃)向陆丰市甲子镇同案人蔡某某(已判刑)购买冰毒1300 克后,雇请被告人张某某与姚某某一起携带购买的1300 克冰毒前往上海,张某某与姚某某先乘坐张某某(已判刑)的小轿车到达汕头海门收费站,再从收费站乘坐去往上海的大巴车。被告人张某某与姚某某到达上海后将携带的1300 克冰毒交给刘某乙。被告人张某某获运输毒品报酬人民币2000元。

2. 2008年11月21日下午,刘某甲和刘某丙向甲子镇的蔡某某购买冰毒1500 克,被告人张某某与姚某某再受刘某甲雇请一起携带购买的1500 克冰毒前往上海,张某某与姚某某先乘坐张某某的小轿车到达汕头田心高速公路收费站,再从收费站乘坐去往上海的大巴车。被告人张某某与姚某某到达上海后将携带的1500 克冰毒交给刘某乙。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2月26日主动到江西省瑞昌市湓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同案人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中系受刘某甲雇请,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愿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甘美君

   2020年5月25日

                                     

附:  1.案卷材料陆册和光盘壹个;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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