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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伍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日经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2人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从2019年9月份至2020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多次共同盗窃,二人分工明确,由伍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张某某到商铺附近,伍某某以购物为名将商铺老板支开,张某某乘机进入商铺实施盗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19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百货店门外,伍某某以购物名义将被害人张某某支开,张某某进入店内将柜台抽屉内的现金盗走,得款约800多元人民币。

2.2019年10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去到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广州市花都区************商铺,采取相同作案手段,将店内木桌抽屉内的现金盗走,得款约2200多元人民币。经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盗现场木桌右侧首层抽屉钥匙串上擦拭子检出的STR分型与张某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49*1025;红牛罐擦拭子检出的STR分型与伍某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8.47*1024

3.2020年3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去到被害人钟某某经营的广州市花都区**********商店,采取相同作案手段,张某某进入内屋房间,撬开衣柜门将存放在内的现金约3万元人民币盗走。

4.2020年4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去到被害人廖某某经营的广州市花都区******润滑油经营部,采取相同作案手段,将店内桌子抽屉内一个手提包内的现金盗走,得款约8000元人民币。

5.2020年5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去到被害人江某某经营的广州市花都区**********茶烟酒店,采取相同作案手段,将店内柜台抽屉内的现金盗走,得款约55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的身份材料等书证;2.证人伍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2020年5月19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去到被害人穆某某经营的广州市花都区****大道****钢管厂**商店,张某某入店购物,之后趁被害人上厕所之际,将柜台抽屉内的现金盗走,得款约3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穆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

检察官李洪亮

                              2020年9月23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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