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玉红,女, 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21972********,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镇,现住址河北省泊头市**镇**村,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被告人张玉红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由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早晨5时许,刘某某在自家喝酒后(约一瓶白酒)与妻子张某某发生争吵并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张某某在自家院中倒地后随手拿煤堆上的一棵小树棍子打被害人头部,刘某某倒地后起身再次与张某某撕打,张某某又拿起煤堆上的一把铁镢头击打刘某某头部四五下,致刘某某倒地不起。张某某拨打110报警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张某某家中院内煤堆上铁质锄头一把、木棍一只(上面均有血迹),张某某作案时所穿的睡衣一套(裤子裆部和上衣左袖口部位有血迹)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沧州市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笔录:泊头市公安局技术室对泊头市**镇**村刘某某家进行现场勘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与刘某某争执过程中,持铁镢头多次击打其头部,致刘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明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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