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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毫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张某毫,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70********,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19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8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0年11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1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毫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毫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粮油店门前,发现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此处一辆绿色台铃牌电动车未上防盗锁,于是以强行推车的方式盗走了该电动车,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毫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毫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毫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包琳琳

                                        2021126

附件:1.被告人张某毫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据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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