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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9〕14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原**保险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昆山市****小区****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楠,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胡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金融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委托苏州**服务有限公司投资的名义,通过向客户宣传、口口相传的方式销售该公司理财产品,许以年化收益率12%的回报率并承诺到期返本付息,向社会公众3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100余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30余万元。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接到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委托投资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张某某、胡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投资客户资料、在账客户金额明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100余万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志平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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