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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付行贿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随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张某付,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191965********,汉族,小学文化,原系随州市*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曾都区北郊办事处**社区。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随县监察委员会留置于随州市警示教育中心;因涉嫌行贿罪,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随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随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付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张某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随州市**中心**部**、**、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行贿合计177万元(人民币,下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03年至2008年期间,张某付先后违规借用随州市*甲建筑工程公司、随州市*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州市*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州市**安装公司等公司资质,取得了原随州市土地整理中心招标的红山头村土地整理项目、白桃村土地整理项目、**居委会土地整理项目、汲水湖高产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扇子地等联合土地开发项目。张某付在参与上述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王某某作为上述项目的甲方法定代表人,明知张某付系违规借用其他公司资质、自身并不具备相应项目承建资质,但未对此提出质疑,使得张某付顺利承建了上述项目。

在上述项目实施过程中,张某付为与王某某处理好关系,使其在项目验收、工程款支付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在王某某位于北郊黄龙社区的家中(下同)送给其人民币现金共计22万元,其中2003年底、2005年底、2006年底、2008年底分别送5万元,2004年底送2万元, 王某某对此均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随州市*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关于张某付借用其资质承接随州市红山头村土地整理项目、白桃村土地整理项目的情况说明、随州市**安装公司开具的关于张某付借用其资质承接随州市扇子地等联合土地开发项目的《情况说明》、张某付为白桃土地整理项目全权代理的《委托书》、随州市*甲建筑工程公司《中标通知书》、随州市*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随州市*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随州市**安装公司《中标通知书》、相关工程项目招投标和项目验收、工程款支付资料及《工程施工合同》、张某付身份信息、张某付到案经过及调查突破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姜某某、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付的供述与辩解。

2. 2008年初,张某付得知原随州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计划在淅河镇实施高产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淅河项目)消息后准备参与承接该项目,但由于张某付本人未设立公司,也不具备相应工程资质,如要承接淅河项目则只能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张某付为了与王某某处理好关系,以便在淅河项目中得到王某某的关照,于是私下找到王某某表达了想参与承建淅河项目的意愿,王某某对此未明确表态。之后,张某付与王某某闲聊时得知其准备装修位于黄龙社区的房屋,为了增进与王某某之间的感情,以便在淅河项目上得到关照,张某付遂于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以赞助王某某房屋装修的名义,在王某某家中送给其20万元现金,王某某予以收受。

2009年上半年,张某付为了继续增进与王某某的感情,在得知王某某准备装修其位于**的房屋信息后,再次以赞助王某某房屋装修的名义,在王某某家中送给其20万元现金,王某某予以收受。

2009年9月,淅河项目开标前,张某付找到王某某询问淅河项目3、5、8、15标段工程造价(标底)。经王某某授意,冯某甲(已另案调查,系原随州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聘用的技术人员,其参入淅河项目划分标段及计算各标段工程造价)将3、5、8、15标段工程造价(标底)交给了张某付,张某付及其合伙人据此分别用襄樊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随州市*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州市*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水**建筑责任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取得了淅河项目3、5、8、15标段的承建权。工程开工后,上述四个标段实际由张某付个人承建实施。

2010年上半年,张某付在与王某某在闲聊中得知其计划注册一家公司需要100万元注册资金,张某付考虑到到淅河项目将来在增加工程量和工程款拨付上都需要得到王某某的关照,遂以赞助王某某开公司的名义,在其家中送给其40万元现金,王某某予以收受。后在王某某的帮助下,张某付将手上一批不符合淅河项目规划设计要求的U型槽用于第3标段工程,且在淅河项目第一次变更规划设计过程中,王某某授意冯某甲将这批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U型槽变更为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2010年下半年,王某某和冯伟在一次闲聊中暗示自己给了张某付很多帮助,但张某付却没有表示感谢。冯某甲随后将王某某的意思转达给张某付,张某付考虑到淅河项目将来在增加工程量和工程款结算上必须得到王某某的关照,遂准备了75万元现金委托冯某甲转交给王某某。冯某甲收到该款项后,按照王某某要求于2010年9月8日在中国银行以自己妻子彭某某的名义办理了一张为期1年的75万元定期存单,并将定期存单交给了王某某。后经过王某某的授意,冯某甲在2011年4月对淅河项目进行第一次变更设计的时候将张某付承接的四个标段工程量增加部分纳入设计范围。根据《关于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高产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一标段至六标段结算造价的审核报告》随正兴基结字[2014]11201号、《关于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高产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七标段至十二标段结算造价的审核报告》随正兴基结字[2014]110901号、《关于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高产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十三标段至十八标段结算造价的审核报告》随正兴基结字[2014]111301号等文件显示,淅河项目第3、5、8、15等四个标段分别增加了160.024380万元、78.045725万元、411.605933万元、179.717726万元的工程造价,共计829.39376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广水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明、随州市*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证明、淅河镇高产农田示范项目3、5、8、15标段现场负责人的《委托书》、涉嫌行贿资金来源及相关支付凭证、张某付取款凭证、涉嫌行贿75万元的资金流向、“U型槽”变更资料、淅河项目设计变更资料、关于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高产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一标段至十八标段结算造价的审核报告、淅河镇高产农田示范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及支付凭证、淅河镇高产农田示范项目资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冯某甲、裴某某、张某乙、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付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官: 刘 爽

检察官助理:刘媛媛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付现被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刑事拘留、逮捕等程序性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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