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7〕126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8********,苗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永顺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住恩施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5月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年8月11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9月26日经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退回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同年9月11日、11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携带菜刀从其租住的泉州市丰泽区**街道**村**号楼**栋**村**号楼进入401室,掐住被害人林某某脖子、持菜刀捅刺被害人林某某胸腹等部位数刀致其当场死亡,并劫走被害人的现金人民币70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一条黄金手链(价值1251.54元)、一块天梭手表(价值3466.22元)、一部苹果6S手机(价值1500元)、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40元)及一条项链、白色双肩包、钱包等财物(均无法估价),后从卫生间窗户爬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系全身多处刺创引起急性大出血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2017年5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泉州市丰泽区**街道**村**号楼203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的菜刀等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林某阳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5.尸检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诉讼文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强
2017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作案的刀具等物品扣押在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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