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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362号

               

被告人张某,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巴彦县**镇**村。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服刑于江阴市看守所。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8月下旬,至江阴市**镇**小区**号**室、**号**室,钻窗入户实施盗窃,共窃得人民币2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8月22日凌晨,至江阴市**镇**小区**号**室,钻窗入户窃得人民币700元。

2.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8月28日凌晨,至江阴市**镇**小区**号**室,钻窗入户窃得人民币1300元。

3.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8月30日凌晨,至江阴市**镇**小区**号**室,钻窗入户实施盗窃,因被住户发现后逃跑而未窃得财物。

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已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资料、收条、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伟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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