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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挪用公司资金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0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1********,汉族,专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镇**村**社**号,捕前住西安市雁塔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系陕西**化肥有限公司销售员。2019年2月1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月19日经我院以挪用资金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3月入职陕西**化肥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路**号**座**号),负责公司在本市鄠邑区的化肥销售。2018年9月14日,张某某在鄠邑区占**村委会召开葡萄种植及技术讲解秋肥订货会,会后共收取占西村农户化肥款76930元,收取西屯村农户化肥款20900元。9月17日,张某某给公司交款9800元称系农户定金,后张某某又给公司交款100元。2018年10月6日,张某某收取杨某甲化肥款20396元,10月7日,收取张某乙化肥款7000元,未上交公司。张某某将上述115326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超过三个月未还。

2018年6至9月,张某某利用看管人员工作漏洞,多次私自将陕西**化肥有限公司鄠邑区崇阳葡萄园的化肥拉走出卖,得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公司9月盘库时发现大量化肥丢失。共计42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工商资料、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相关财务统计表及转账记录、欠条、退款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盘库表、工资表、房屋租赁合同等;

2、证人证言:郭某某、程某某、田某某、张某乙、杨某甲、康某某、叶某某、李某某、张某丙、李某乙、彭某某、石某某、杨某乙;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挪用公司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张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前犯数罪,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平静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7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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