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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爱国盗窃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张爱国,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爱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张爱国在成都高新区高升桥东路**号附**号“**草原”店铺内,趁店员梁某某不备,将店内一个棕色行李箱盗走。经鉴定,被盗行李箱价值人民币1820元。

2019年11月27日16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武侯区永盛南街6号蓉兴旅馆235号房间将张爱国挡获,并在该房间内查获被盗的行李箱。被盗行李箱现已发还被害人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爱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爱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爱国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张爱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爱国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辉

(院印)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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