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二部刑诉〔2019〕7号
被告人张爱国,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1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号楼**室,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0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爱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郑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同年5月28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30日,周某某(另案处理)让其朋友章某某任法人,在淮北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淮北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由张爱国负责联系业务,张某某(在逃)、郑某具体操作,通过实施变更货物品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牟利。
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也没有加工、代加工环节的情况下,**公司让上游企业虚开品名为沥青、重质油、MTBE、碳五、二甲苯等(非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直接变更货物品名,向下游企业虚开品名为燃料油、石脑油等(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仅是为油品贸易“变票”虚开服务的空壳公司。
经税务部门核算,**公司接受虚开进项发票共计1128份,金额合计700615568.06元,税额合计118861184.67元,价税合计819476752.73元(含运输发票45份,金额合计4057722.02元,税额合计446349.38元,价税合计4504071.4元;**公司燃料油发票32份,金额合计2964117.08元,税额合计503899.96元,价税合计3468017.04元)。对外虚开销项发票共计725份,金额合计705099894.55元,税额合计119866981.38元,价税合计824966875.93元;**公司的虚开行为造成国家消费税损失374228792.68元,**公司获取非法利润13862211.49元。
具体事实如下:
1、北京**联合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东营市**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宁夏**能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化工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向**公司开具消费税非应税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公司变更货物品名为消费税应税产品后,虚开给上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公司)。
(1)2016年9月,北京**联合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4份,货物品名异辛烷、稳定轻烃,货物数量2601.8吨,税额合计1922432.55元,价税合计13230859元;**公司变更货物品名为石脑油后,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货物数量为2601.8吨,税额合计1948792.68元,价税合计13412279元。
(2)2016年7月,东营市**化工有限公司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货物品名异辛烷、稳定轻烃、混合碳五、MTBE,货物数量5070.97吨,税额合计3373438.40元,价税合计23217193.50元;**公司变更货物品名为石脑油后,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货物数量5070.97吨,税额合计3348790.53元,价税合计23047558.65元。经查,东营市**化工有限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业务,由郑某具体操作。
(3)2016年7月至8月,东营市**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货物品名甲基叔丁基醚、三甲苯、稳定轻烃、混合苯、异辛烷,货物数量22212.52吨,税额合计14619571.6元,价税合计100617050.66元;**公司变更货物品名为石脑油后,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9份,货物数量22212.52吨,税额合计14921720.12元,价税合计102696543.6元。经查,东营市**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业务,由郑某具体操作。
(4)2016年6月、9月,垦利**商贸有限公司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货物品名甲基叔丁基醚、MTBE、混合芳烃,货物数量2319.749吨,税额合计1651779.98元,价税合计11368132.87元;**公司变更货物品名为石脑油后,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货物数量2319.749吨,税额合计1683777.32元,价税合计11588350.02元。
(5)2016年9月,宁夏**能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货物品名轻烃,货物数量4737.663吨,税额合计3294082.06元,价税合计22671034.89元;**公司变更货物品名为石脑油后,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货物数量4737.663吨,税额合计3369803.62元,价税合计23192177.82元。
(6)2016年8月,山东**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71份,货物品名芳烃、二甲苯、碳五、MTBE,货物数量12500吨,税额合计7936966.79元,价税合计54625000元;**公司变更货物品名为石脑油后,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货物数量12500吨,税额合计8064102.45元,价税合计55500000元。
(7)2016年7月,山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货物品名混合芳烃,货物数量9983.62吨,税额合计6962934.95元,价税合计47921376元;**公司变更货物品名为石脑油后,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货物数量9983.62吨,税额合计7064477.81元,价税合计48620229.4元。
(8)2016年7月、9月,天津**化工有限公司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7份,货物品名芳烃、混合芳烃、二甲苯、碳五、MTBE、异辛烷、稳定轻烃、甲基叔丁基醚、轻芳烃、石脑醚等,货物数量34245.804吨,税额合计21890458.15元,价税合计150657859.4元;**公司变更货物品名为石脑油后,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3份,货物数量34245.804吨,税额合计22202921.66元,价税合计152808345.07元。
2、青岛**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化工有限公司、青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青岛**工贸有限公司、四川**能源有限公司、淄博**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向**公司开具消费税非应税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公司开具变更货物品名为消费税应税产品后,虚开给四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1)2016年8月,青岛**物流有限公司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货物品名沥青、200#道路石油沥青,货物数量8889.66吨,税额合计3066973.83元,价税合计21107996.40元;**公司变更货物品名为燃料油后,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货物数量8889.66吨,税额合计3125098.52元,价税合计21508031.1元。
(2)2016年8月,青岛**化工有限公司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货物品名沥青、AH-110#沥青,货物数量4685.8吨,税额合计1443659.87元,价税合计9935776.8元;**公司变更货物品名为燃料油后,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货物数量4685.8吨,税额合计1474297.81元,价税合计10146637.8元。
(3)2016年8月,青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货物品名沥青,货物数量1979.86吨,税额合计655892.08元,价税合计4514080.8元;**公司变更货物品名为燃料油后,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货物数量1979.86吨,税额合计668837.31元,价税合计4603174.50元。
(4)2016年8月,青岛**工贸有限公司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货物品名沥青、重质油,货物数量13872.94吨,税额合计5635919.14元,价税合计38788384.8元;**公司变更货物品名为燃料油后,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货物数量13872.94吨,税额合计5726626.75元,价税合计39412667.1元。
(5)2016年8月,四川**能源有限公司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货物品名沥青,货物数量5209.46吨,税额合计1858263.35元,价税合计12789224.3元;**公司变更货物品名为燃料油后,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货物数量5209.46吨,税额合计1930171.74元,价税合计13284123元。
(6)2016年7月,淄博**贸易有限公司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货物品名裂解碳九,货物数量2168.22吨,税额合计926157.9元,价税合计6374145.6元;**公司变更货物品名为燃料油、石脑油后,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货物数量2168.22吨,税额合计963203.22元,价税合计6629104.5元。
3、2016年8月,东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货物品名重质油,货物数量72745.95吨,税额合计27746051.47元,价税合计190958118.75元;**公司变更货物品名为燃料油后,向福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8份,货物数量72745.95吨,税额合计28274547.44元,价税合计194595416.25元。
4、2016年7至8月,广饶**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货物品名沥青,货物数量12182.34吨,税额合计5085450.19元,价税合计34999862.82元;**公司变更货物品名为燃料油后,向德州市陵城区**化工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货物数量12182.34吨,税额合计5147403.16元,价税合计35426244.72元。
5、2016年9月,东营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货物品名重整油、混合芳烃、甲基叔丁基醚,货物数量8590吨,税额合计5336610.93元,价税合计36728439.7元;**公司变更货物品名为轻质燃料油后,向山东**胜华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货物数量8590吨,税额合计5341952.08元,价税合计36765200元。
6、2016年9月,沧州**石油产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货物品名200#道路沥青,货物数量2912.18吨,税额合计888588.24元,价税合计6115578元;**公司变更货物品名为燃料油后,向泰安**石化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货物数量2912.18吨,税额合计922439.26元,价税合计6348552.4元。
7、2016年7月,山东**石化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货物品名重质油,货物数量9953.82吨,税额合计3615703.85元,价税合计24884550元;**公司变更货物品名为燃料油后,向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货物数量9953.82吨,税额合计3688017.9元,价税合计25382241元。
8、2016年6月至10月,在**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没有货物运输情况下,由张爱国、张本科联系淄博**物流有限公司、淄博**物流有限公司、淄博**物流有限公司为**公司虚开运输发票45份,税额合计446349.38元,价税合计4504071.4元。上述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9、2016年7月至9月,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张爱国实际经营的山东**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虚开货物品名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税款503899.96元,价税合计3468017.04元。上述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购销合同、货权转移确认单、中蓝公司进、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加工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税款抵扣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程某某、廖某某、王某乙、陈某某、刘某某、朱某某、薛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爱国、郑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北天勤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报告;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及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爱国、郑某违反国家税务征管法规,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无加工、委托加工环节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驰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爱国、郑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拾伍册;光盘壹拾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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