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贩卖毒品案)_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张某,女,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78********,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蒙自市人,无业,户籍地:蒙自市**小区,现住个旧市**路**号。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个旧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个旧市**路**号自家门口,分别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杨某甲贩卖毒品海洛因2次,净重0.08克。

2019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个旧市**路**号自家门口,分别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次,净重0.08克。

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个旧市**路**号自家门口,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吸毒人员侯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04克。

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个旧市**路**号自家门口以及楼下,分别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杨某乙贩卖毒品海洛因2次,净重0.08克。

2019年3月6日11时许, 被告人张某在个旧市**路**号自家门口,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吸毒人员侯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后二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在被告人张某身上另查获毒品海洛因0.2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的毒品等物证;

2.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侯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4.毒品鉴定意见; 

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毒品提取、称量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普颂扬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在个旧市戒毒所强制戒毒;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1张,散装材料8页,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