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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煜盗窃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097号

被告人张煜,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湛江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9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时许,被告人张煜进入本市白某某**街**村**街**号广州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厨房,盗窃得猪肉3块、猪油2块等物品。

同年3月28日3时许,被告人张煜到本市白某某**街**路**号一楼陈某某经营的“**”超市,撬卷闸门实施盗窃时,因警报器声响而放弃。

同年4月4日2时许,被告人张煜到本市白某某**街**路**号李某某经营的“**”超市,盗窃得香烟2条及人民币(下同)900元。

同年5月12日3时许,被告人张煜进入本市白某某**街**号黄某某经营的“**”水果店,盗窃得1200余元。

同年5月22日3时许,被告人张煜到进入本市白某某**路**号广州市**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办公室,盗窃得视频监控主机1台。

同年6月6日4时许,被告人张煜进入本市白某某**街广东省**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一楼办公室,盗窃得笔记本电脑4台。经鉴定,笔记本电脑4台共价值14021元。

同年6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张煜在本市番禺区**路**号**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缴获银行卡4张、身份证1张等物品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 证人熊某某、胡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煜的供述;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煜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煜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煜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张煜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浩添

检察官助理  于佳蕾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煜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碟五张。

3、缴获银行卡4张、身份证1张等物品一批,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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