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17〕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村委会****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博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6年12月7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受卜某某(另案处理)雇请,运送毒品海洛因与吸毒人员进行交易,卜某某承诺每月给张某某报酬人民币7000元。同年8月12日16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联系卜某某要求购买海洛因,二人谈好价格和数量后,卜某某指派张某某将0.5克海洛因送到博罗县**镇**村惠**超市对面路段附近交给李某某,随后民警在附近抓获张某某,并在张某某身上缴获4小包海洛因、在**镇**村**超市楼上出租屋**房内缴获张某某帮卜某某看管的21小包海洛因。经鉴定,上述25小包白色块状毒品共净重844.29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威

2017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五册、光碟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