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张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3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31992********,汉族,大学文化,无锡市**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广场**号(户籍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平礼,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江平礼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江平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3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江平礼、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江平礼、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江平礼、孙某某,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江平礼、孙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重大,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再次收案;因案情重大,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江平礼,通过网络建立QQ群并利用“蓝蝴蝶”网络赌博软件系统计分的方式开设赌场。该赌场由张某某负责出资组建、招募人员和日常管理,张某甲负责出资,江平礼负责拉赌客和介绍中介,并约定该赌场股份及获利分成(被告人张某某占四成,被告人张某甲、江平礼各占三成)。工作地点包括无锡市锡山区**镇**花园小区、澳门、无锡市**服饰有限公司三楼,通过网络招揽本市新吴区等各地赌客,将赌客拉进建立的QQ群,让赌客在QQ群内以“PC28”、“加拿大28”的形式进行赌博。网络赌场运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招募被告人孙某某及华某甲、张某乙、华某乙、秦某某、张某丙、吴某甲、张某丁、吴某乙、张某戊、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工作人员,负责赌资收付款及操作赌博软件进行上下分,并支付工资报酬。2019年3月,被告人江平礼脱离该赌场;同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脱离该赌场。2019年8月24日,该网络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中在2019年1月至8月24日间,已查实的涉案赌资达人民币4000余万元。被告人江平礼、孙某某所涉赌资分别为人民币40余万元、240余万元。

2019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在脱离张某某等人所设赌场后,自行以上述方式另开设网络赌场,工作地点设在无锡市锡山区**镇**所旁民房内,并招募张某己、华某丙、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工作人员,负责赌资收付款及操作赌博软件进行上下分。2019年8月24日,该网络赌场亦被公安机关查获,已查实的涉案赌资达人民币120余万元。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孙某某均被公安机关查获;同年9月7日,被告人江平礼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四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拍摄的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各被告人户籍资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清单、涉案银行卡、支付宝账户的交易记录、出入境记录、青岛铁路公安处蓬莱市站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朱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江平礼、孙某某、涉案人员张某戊、周某某、华某丙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4.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江平礼、孙某某、涉案人员华某丙等人的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的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5.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取的涉案赌资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江平礼、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江平礼、孙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江平礼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孙某某在与张某某等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该犯罪部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江平礼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孙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平礼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增民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江平礼、孙某某现均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于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