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2017年12月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豪华,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号**房。2007年10月30日因犯强奸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张豪华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于同月25日报请指定管辖,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10日指定本院管辖,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于同月18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联系后,安排被告人张豪华驾驶其提供的挂号牌为粤B5****号的黑色现代小汽车,从江门开平市前往肇庆市高要区一路边与伍建周(另案处理)交接毒品。被告人张豪华与伍建周交接了装有毒品的双喜牌烟盒后驾驶车辆返回江门开平市。同日3时许,被告人张豪华行驶至佛山市**高速**收费入口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在其驾驶的小汽车驾驶室车门下方储物格缴获共重24.2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小包。
同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江门开平市**路**酒店**房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当场缴获手机卡2张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相关书证;
3.证人叶某某、司某甲、司某乙、伍建周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张某某、张豪华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豪华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春艳
检察官助理:李炳能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张豪华现均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7册、光盘12张、U盘2个;
3.随案移送:手机2台、手机卡2张、小汽车1辆、车钥匙1把、行驶证1本、汽车号牌2副、 双喜牌烟盒1个、现金人民币5100元等(详见随案移送清单,暂扣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待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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