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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陈某某盗窃、抢夺罪)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7********,汉族,文盲,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5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5月14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抢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5月2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6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70********,汉族,文盲,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9月20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0年7月14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6月4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3月14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抢夺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5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夺罪一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1. 2020年3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在仙游县鲤城街道至喜亭街“足迹”店铺门口,窃走被害人吴某某放在闽B*****号小轿车上的coach牌皮包,包内装有一部OPPO牌手机及现金人民币8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被盗coach牌皮包并返还被害人吴某某。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的coach牌皮包、OPPO牌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4324元。

2.2020年4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在仙游县鲤城街道胜利路245号5梯门口,窃走被害人徐某某一辆闽B*****号摩托车。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该辆摩托车并返还被害人徐某某。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

3. 2020年4月9日18时许, 被告人张某某趁无人之际,进入仙游县枫亭镇枫贸街249弄2号民房,窃走被害人郑某某一部华为牌Mate20X手机及现金人民币1800元。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的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778元。

4.2020年5月4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搭设在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霞皋村荔华西大道156号民房外的脚手架,攀爬进入位于该民房的二层,窃走被害人周某某放在卧室床头的一部OPPO牌Y3手机。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的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138元。

5.2020年5月4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搭设在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霞皋村荔华西大道156号民房外的脚手架,攀爬进入位于该民房的三层,窃走被害人程某某放在卧室床头的一部华为牌nove3手机。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的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902元。

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

5.辨认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二、抢夺

2020年5月14日22时许, 被告人张炳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筱塘市场后门75号楼门口, 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抢走被害人刘某某佩戴的一条黄金项链(重10.29克)后逃离现场。之后,被告人张炳将所抢夺黄金首饰变卖给宋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7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该被抢黄金项链并返还被害人刘某某。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抢夺的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44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

6.辨认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主体身份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142元,数额较大;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4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张某某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5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劲松

检  察  员:戴晓东

2020年93

附:

(一)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三)《量刑建议书》。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

(五)《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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