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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2071号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伟,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2197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肇庆市**开发区**居委会**作业区**宿舍**号。2007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09年10月22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2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9月24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9月25日20时许,到本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区足球场,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林某某放在背包内的华为P20Pr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73.34元)。

同年10月3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其量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波

                            2019年1219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2卷,光盘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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