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刑二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张炜煜,曾用名张玉加,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11977********, 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安徽省芜湖县**小区**号。被告人张炜煜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2日被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09)滨刑初字第016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炜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与该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被告人张炜煜于2013 年4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炜煜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被告人张炜煜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炜煜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6月份左右,被告人张炜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与响水县**镇镇政府签订了“**孵化园”合同的事实,以江苏**孵化园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16年6月15日与被害人马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收取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刘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万元,所收的保证金被被告人张炜煜个人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张炜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炜煜退还800元给被害人刘某某,通过施某某退还7万元给被害人马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张炜煜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建设工程合同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炜煜的供述和辩解;
5.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炜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炜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炜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炜煜犯罪以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炜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 飞
检察官助理:吴静静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炜煜现羁押于响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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