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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州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刘某某,小名石头,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宾川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00年11月29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9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6月29日被宾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宾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真,绰号老真,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户籍所在地宾川县**镇**村委会**村**号,捕前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会**组。因本案,于2020年2月6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宾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3月12日被宾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宾川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6日至2020年7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3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刘某某结伙到宾川县牛井街实施扒窃,并随身携带刀具。当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刘某某扒窃得几条香烟准备回家时,在宾川县牛井街农贸市场路口东面车站处遇到被害人辛某(殁年33周岁)。辛某欲向刘某某“敲钉锤”,为此辛某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并打斗,张某某见状遂上前帮忙。在打斗中,刘某某和张某某持刀杀伤辛某。辛某被杀伤后逃跑,后跳到桑园河。刘某某及张某某追赶一阵后逃离现场。逃至桑园河桥下的辛某躺地后不久死亡。经鉴定:辛某背部、胸部、臀部多处裂创均系锐器所致,死因为锐器刺伤右乳头下方0.5cm处,致右肺中叶刺伤,胸腔内大量积血而死亡。

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得知辛某死亡后,二人逃离宾川并潜逃。潜逃期间,刘某某于2000年11月29日被抓获,刑事拘留1个月后被取保候审;张某某于2020年2月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协查通报等书证;2.周某某、徐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尸检笔录及照片;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利平

2020年72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现羁押宾川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七张。

3.随案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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