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街**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26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7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谎称自己有口罩且可以出售。其微信好友徐某某、苟某某、黄某某、雷某某看到该信息后,先后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某向张某某购买口罩,徐某某、苟某某、黄某某、雷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某支付口罩购买款,转款金额分别为28600元、17970元、4000元、16400元,共计66970元。张某某在收到货款后,谎称其口罩被政府部门扣押了,一直没有交付给徐某某等4人口罩,且将收到的货款在网络赌博APP上挥霍一空。

2020年2月26日,被害人徐某某将被告人张某某扭送到苏稽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辩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旭红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