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一部刑诉〔2020〕Z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31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1994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无医师执业资格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卫生局行政处罚。
2019年12月2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仍在无医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为被害人韩某甲治疗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疾病,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用手术刀在被害人韩某甲背部割破4处皮肤并扎针、拔罐,致被害人韩某甲呼吸困难死亡。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韩某甲系生前患有心肺功能疾病的情况下受到创伤性刺激并人为造成开放性气胸,终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案发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金属针、手术刀片、止血钳、拔罐器、卫生纸(照片);2.书证: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张某某非法行医宣传广告、刑事判决书;3.证人韩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6.鉴定意见: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7.视听资料:审讯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从事医疗活动,致使被害人韩某甲死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中
检察官助理:朱世荣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换押证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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