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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职务侵占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3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系东莞**电业有限公司营业科长,住本市**镇**路**巷**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于1995年2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入职于东莞市**镇**村东莞**电业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任司机,后于2000年1月任**镇**村东莞**电业有限公司营业部营业科长,于2003年4月至2005年12月利用职务之便将顺德市**微波炉制造有限公司结算给东莞**电业有限公司人民币448万元的六张银行承兑汇票货款及广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结算给东莞**电业有限公司一张金额为人民币67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货款(总计金额人民币515万元)非法侵占。2006年3月东莞**电业有限公司发现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司货款,后张某某于2006年3月期间分两次退还共人民币160万元货款给东莞**电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10日张某某无故离开东莞**电业有限公司不知去向。2006年7月11日9时,东莞**电业有限公司委托财务主管黄某某到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金美派出所报案。张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10月10日被公安机关帮理网上追逃。于2019年8月16日12时许,东莞市公安局东坑分局东坑派出所根据侦查在东莞市东城街道长泰路东城段470号中信商业广场505房将网上追逃人员张某某抓获,后于当日16时25分将张某某移交常平分局审查。张某某被抓获后其家属积极筹款将侵占剩余的货款人民币355万元退还给东莞**电业有限公司,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单位陈述,证人证言,承兑汇票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七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京智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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