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金检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贺兰县习岗镇**村**号,住址宁夏银川市贺兰县**园**号,工作单位宁夏**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后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金某某**园**号,住址宁夏银川市金某某**水岸**号,工作单位**公司。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后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兆阳,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街**号银川**城**室,工作单位宁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后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82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银横路兴庆华府10号楼2单元901室,个体。2018年10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后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苟亚涛,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厂**号,住址银川市兴庆区**人家**号,个体。2013年6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金凤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16日因涉嫌赌博被大武口区惠农区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后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瑞涛,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2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号,住址宁夏银川市贺兰县**社区**号,工作单位**公司。2018年10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后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梦轩,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宁夏**厂**号,住址银川市西夏区**区**号,个体。2018年10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后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牛华,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住址银川市西夏区**路**队**号,无业。2009年5月27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抗税款发票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后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福兴,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巷**号,住址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号,工作单位**公司。2018年10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后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4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建房**号,住址银川市兴庆区**区**室,工作单位金某某**体育运动有限公司。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后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住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宁夏**厂**号,无业。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后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强,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号,无业。2012年1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3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后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住址银川市西夏区**社区**号,无业。2016年7月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月1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后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黄某某、蒋凯、苟亚涛、王瑞涛、王梦轩、魏福兴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苏兆阳、徐强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牛华、陈某甲、李某乙、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7月始,被告人苏兆阳、苟亚涛、蒋凯、牛华、王梦轩等人各自分别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进行诈骗活动,被告人苏兆阳、张某、黄某某、蒋凯、苟亚涛、王瑞涛、王梦轩、牛华、李某乙、李某甲等人相互拆借资金,以达到共担风险、共索债务的目的,被告人苏兆阳、黄某某、张某等人共同租用银川市金某某万达广场**室**公司作为场所,形成了以被告人苏兆阳、黄某某、张某、苟亚涛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李鹏飞(另案处理)、王瑞涛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魏福兴、陈某甲、李某甲、徐强、李某乙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8年6月,被告人苏兆阳、苟亚涛与张某、黄某某等人因放贷产生纠纷,被告人张某、黄某某等人又与被告人蒋凯、王梦轩互相结伙,形成以张某、黄某某、蒋凯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瑞涛、王梦轩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魏福兴、陈某甲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上述犯罪集团分工明确,被告人苏兆阳、张某、黄某某、蒋凯、苟亚涛等人负责拉客户、谈合同、签协议、共同投资获利;被告人王瑞涛、王梦轩、李某甲、徐强、魏福兴、陈某甲等其他成员负责招揽业务、共同投资、家访及催收要债;利用被害人需要借款的迫切心情,通过“空放”、“零用贷”、“抵押”等方式,以“利息”、“家访费”、“中介费”、“服务费”“停车费”“摆事费”等方式虚增借款债务,要求被害人出具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收条以及空白租赁、买卖合同等,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相同的假象。后通过肆意认定违约或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时,通过暴力、威胁、滋扰等方式向被害人索要本金及虚增部分的金额,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具体分述如下:
一、诈骗罪
1、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张某、黄某某、王瑞涛、蒋凯、王梦轩、魏福兴、陈某甲在**公司以给被害人袁某甲放款15000元的名义,让被害人袁某甲以“家访费”、“中介费”、“服务费”“利息”等为由签订虚增借款金额为38000元的借款手续,同时签订一份空白房屋租赁合同,并抵押其父亲袁某乙一张黄河银行富民卡一张、袁某甲家门钥匙一把。被告人张某给被害人袁某甲银行转账380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相同的假象。同时要求袁某甲即刻通过微信向另一名被告人退回23500元(含500元家访费)。被害人袁某甲实际借款14500元。2018年8月17日,被害人袁某甲前往银川市金某某瑞银财富中心B座放贷公司咨询借款,被告人张某等人肆意认定被害人袁某甲违约,并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将被害人袁某甲带回**公司,要求被害人袁某甲还款24000元。被害人袁某甲被骗人民币9500元。
2、2018年8月9日,被告人张某、黄某某、蒋凯、王瑞涛、王梦轩在**公司以给被害人季菲(化名)放款10000元的名义,告知被害人借款3天也要按10天收取费用,拉长借款周期,并以“家访费”“利息”等为由要求被害人季菲签订虚增借款金额12000元的借款合同,给被害人季菲银行转账120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款合同金额相同的假象,同时要求被害人季菲收到银行转账后即刻通过微信扫码向另一名被告人王瑞涛退回2500元(含500元家访费)。被害人季菲实际借款9500元,被骗人民币2500元。
3、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黄某某、蒋凯、王瑞涛、王梦轩在**公司以给被害人季菲放款35000元的名义,要求被害人季菲签订虚增借款金额60000元的借款合同,被告人张某给被害人季菲银行转账600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款合同金额相同的假象,同时要求被害人季菲收到银行转账后立即通过微信扫码向另一名被告人黄某某退回25000元。被告人张某等人多次打电话胁迫被害人还款,被害人季菲因为害怕提前还款,实际借款35000元,还款57500元,被骗人民币22500元。被害人害怕打击报复要求司法机关为其保密。
4、2017年7月29日,被告人蒋凯、李某乙给被害人李某丙办理放款过程中,以“利息”、“家访费”、“手续费”等理由要求被害人签订虚增借款金额为20000元的借条及空白房屋租赁合同,实际通过手机银行仅给李某丙转账15500元,后又向被害人李某丙收取逾期费3000元。至8月9日被害人李某丙实际借款15500元,还款23000元,被骗人民币7500元。
5、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蒋凯、李某乙给被害人李某丙放款20000元的过程中,以利息、家访费、手续费等理由要求被害人李某丙签订借款金额虚高的23000元借条,被告人李某乙通过手机银行给李某丙转账230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并拍摄被害人李某丙手拿借条和身份证的照片,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款合同金额相同的假象。同时要求李某丙给被告人李某乙微信转账退回3500元(含500元家访费)。被告人李某乙逾期后,被告人蒋凯打电话以再不还款就上门催收为要挟,9月6日被害人李某丙被逼无奈给被告人还款27600元。被骗人民币11100元。
6、2017年10月9日,被告人蒋凯、李某乙给被害人李某丙办理放款过程中,以利息、家访费等理由要求被害人李某丙签订虚增借款金额10000元的借款合同,并给被害人李某丙银行转账100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款合同金额相同的假象,随即要求被害人李某丙退回3500元。被害人实际到账6500元,被骗人民币3500元。
7、2017年11月4日,被告人蒋凯、王梦轩、牛华、李鹏飞(在逃)、沈某甲(另案处理)给被害人李某丙放款的过程中。被告人牛华要求被害人李某丙签订虚增借款金额20000元的借条,并给被害人李某丙银行转账200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相同的假象。随即要求被害人李某丙给沈某甲银行转账退回5000元。同年11月14日,被害人李某丙未按第一个周期还款,被告人蒋凯让被害人缴纳4000元费用续借10天,被害人李某丙实际借款15000元,还款24000元,被骗人民币9000元。
8、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牛华在给被害人李某丙放款时,要求被害人李某丙签订虚增借款金额10000元的借条,并给被害人李某丙银行转账100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相同的假象,随即要求被害人李某丙退回3000元砍头息和家访费。后被告人牛华上门向被害人李某丙催收,被害人李某丙被逼无奈还款15000元。被害人李某丙实际借款7000元,被骗人民币8000元。
9、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牛华、李刚(另案处理)、沈某甲、高某甲(另案处理)给被害人孙某甲放款时,以“服务费”、“利息”等为由要求被害人孙某甲签订虚增借款金额110000元的借款手续,被害人孙某甲实际借款80000元,最终还款113600元,被骗人民币33600元。
10、2018年8月6日,被告人牛华、李刚、沈某甲给被害人孙某甲放款时,要求被害人孙某甲签订虚增借款金额80000元的借款手续,给被害人孙某甲银行转账800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相同的假象,随即要求被害人孙某甲退回20000元,被害人孙某甲实际得款60000元,还款80000元,被骗人民币20000元。
11、2018年8月1日,被告人牛华、曹某甲(另案处理)、曹某乙(另案处理)、肖某某(另案处理)、卢某某(另案处理)、包某某(另案处理)、沈某甲给被害人周某某放款时,收取被害人500元“家访费”,给被害人周某某转账165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相同的假象,随即要求被害人退回8150元。被害人周某某实际得款7850元,最终还款15900元,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8050元。
12、2018年9月1日,被告人牛华、曹某甲、曹某乙、肖某某、卢某某、包某某、沈某甲、李某丁给被害人赵某某办理放款时,给被害人赵某某转账1000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相同的假象,要求被害人即刻退回37000元,被害人赵某某实际得款63000元,还款83000元,被骗人民币20000元。
13、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牛华、曹某甲、曹某乙、肖某某、包某某、沈某甲、李某丁以给被害人赵某某借款210000元的名义,给被害人赵某某转账2100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相同的假象,要求被害人赵某某即刻退回60000元,被害人赵某某实际得款150000元,后又以收取逾期费为名,让被害人赵某某共还款260000元,骗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10000元。
14、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张某、黄某某、徐强、李某甲、魏福兴等人在给被害人王某丙办理放款时,要求被害人王某丙签订虚增借款金额80000元的借款协议,并给被害人王某丙银行转账800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相同的假象,随即要求被害人王某丙退回36000元。同时要求被害人王某丙签订空白房屋租赁合同、车辆抵押合同等。并多次威胁催收。被害人王某丙实际借款43500元,使用一个月,共还款72540元,被骗人民币29040元。
15、2018年3月6日,被告人张某、黄某某、王瑞涛、李某甲、陈某甲等人在给被害人徐某某办理放款的过程中,要求被害人徐某某签订虚增借款金额72000元的借条,扣除1000元家访费后,给被害人徐某某银行转账710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相同的假象。随即被告人陈某甲跟随被害人徐某某到前往ATM机取款12000元后将现金拿回。被害人徐某某实际借款59000元,还款72000元,被骗人民币13000元。
16、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张某、黄某某、王瑞涛、苏兆阳等人在给被害人徐某某办理放款的过程中,要求被害人徐某某签订虚增借款金额的106000元的借款合同、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车辆抵押合同。被告人黄某某通过银行仅给被害人徐某某转账80000元。收取被害人徐某某1000元家访费,要求被害人徐某某交纳逾期费10000元,被害人徐某某实际借款79000元,还款116000元,被骗人民币37000元。
17、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张某、黄某某、王瑞涛等人在给被害人徐某某办理放款过程中,要求被害人徐某某签订虚增借款金额的78000元的借款合同、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车辆抵押合同。被告人张某仅给徐某某银行转账50000元,收取500元家访费。后要求被害人徐某某交纳逾期费4000元,被害人徐某某无奈用瑞信温泉小镇5000元储值卡抵账4000元。被害人徐某某实际借款49500元,还款66000元现金及4000元储值卡,被骗人民币20500元。
18、2018年4月6日,被告人苏兆阳、苟亚涛、李鹏飞、张某、黄某某、王瑞涛在给被害人王某乙办理放款过程中,以“家访费”、“服务费”为由要求被害人王某乙签订虚高借款金额34000元的借款合同及王某乙名下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抵押房产证复印件和结婚证复印件。被告人李鹏飞仅给王某乙银行转账30000元,要求被害人王某乙立即支付家访费和服务费2000元,被告人苏兆阳、黄某某等人以向被害人家门泼油漆等方式威胁、恐吓要求王某乙偿还逾期费,被害人王某乙实际借款28000元,还款37500元,被骗人民币9500元。
19、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苏兆阳在给被害人刘某某放款时,得知被害人刘某某在其他公司有借款,被告人苏兆阳借机谎称“社会大哥”(苟亚涛)可以帮忙摆平其他公司的借款,让被害人刘某某在**公司借款,给被害人刘某某转款60000元偿还其他公司借款。后被告人苏兆阳联合苟亚涛、李鹏飞、张某、黄某某、王瑞涛等人以利息、摆事费等名目要求被害人刘某某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款合同虚增借款金额为322000元,并收取李某庚“家访费”2000元。被害人刘某某实际借款208000元,还款317000元,被骗人民币109000元。
20、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张某、黄某某、王瑞涛、魏福兴、陈某甲在**公司办理被害人房某某借款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要求房某某签订虚增借款金额为7000元的借款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等手续。被告人黄某某给被害人房某某银行转账5000元,到账后要求被害人房某某给被告人陈某甲微信退回500元作为家访费。5月25日被告人张某向房某某催收,威胁、恐吓被害人房某某偿还8000元,被害人房某某实际借款4500元,最终还款8000元,被骗人民币3500元。
21、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张某、黄某某、王瑞涛在**公司办理被害人房某某借款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要求被害人房某某签订虚增借款金额为7000元借款合同。被告人张某通过银行给房某某转账70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相同的假象。随即要求被害人房某某给被告人王瑞涛微信退回2500元。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某等人要求被害人房某某签订虚增借款金额为15000元借款合同,被告人张某给房某某银行转账150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款合同金额相同的假象,同时要求被害人房某某立即退回8500元。由于被告人被及时抓获故被告人张某等人诈骗被害人房某某人民币9000元的行为未得逞。
22、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张某、黄某某、王瑞涛等人在给被害人黎某某办理借款50000元的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随意给被害人黎某某的别克凯越轿车估值30000元,剩余20000元做“空放”,以收取“家访费”“服务费”“利息”为由只给被害人黎某某银行转账44800元。被害人黎某某还款54400元,被骗人民币9600元。
23、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某、黄某某、王瑞涛等人在给被害人黎某某办理借款的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要求黎某某签订一份50000元正常借款手续,同时签订一份27000元的虚假借款手续及房屋空白租赁合同。被害人黎某某实际借款50000元,还款67199元,被骗人民币17199元。
24、2018年5月19日,被告人张某、黄某某、王瑞涛等人在给被害人黎某某办理借款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要求黎某某签订一份70000元真实的借款手续,同时签订一份28000元虚假的借款手续。被告人黄某某给黎某某银行转账50000元。因被告人王瑞涛等人放款资金不够,3日后才将剩余20000元转给被害人黎某某。7月23日被告人张某等人诱骗被害人支付逾期费2000元。8月30日被告人张某、王瑞涛把被害人黎某某拉到楼道里哄骗黎某某本次借款有公司里面两位大哥(蒋凯、王梦轩)的股份,他们做不了主必须收取逾期费,被害人黎某某被迫接受偿还逾期费27000元。9月2日诱骗被害人黎某某支付逾期费1000元。被告人张某、王瑞涛等人对被害人黎某某不断威胁催收,因案发被告人诈骗被害人黎某某人民币28000元的行为未能得逞。
25、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张某、黄某某、王瑞涛在给被害人黎某某借款15000元的过程中,除归还本金外,被害人黎某某被被告人张某等人以“利息”“逾期费”等为名骗取人民币3500元。
26、2018年7月5日,被告人张某、黄某某、王瑞涛、蒋凯、王梦轩在**公司给被害人张某乙办理借款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要求以“家访费”“保证金”“利息”等名目诱骗被害人张某乙签订虚高的33400元的借款合同及张某乙名下车辆质押合同。被告人黄某某通过银行给被害人张某乙转账20000元,当日被害人张某乙给张某微信转账500元支付家访费,随后被告人多次威逼、哄骗被害人张某乙偿还41466元,被害人张某乙被骗人民币21966元。
27、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张某、黄某某、王瑞涛、蒋凯、王梦轩、魏福兴在给被害人张某乙办理借款50000元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变换策略拉长借款周期让被害人张某乙签订虚增借款金额125000元的借款手续,被告人张某通过银行给张某乙转账1250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相同的假象。随即要求被害人张某乙给被告人王梦轩转回93000元,并要求被害人张某乙给被告人魏福兴微信转账500元支付“家访费”。被害人张某乙实际借款31500元,由于案发,被告人诈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93500元的行为未能得逞。
28、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张某、黄某某、王瑞涛、蒋凯、王梦轩、魏福兴在给被害人张某乙办理借款的过程中,得知被害人张某乙的车辆在其他贷款公司做抵押,被告人张某以“转单平账”的方式哄骗被害人张某乙,给被害人张某乙放款60000元用于偿还被害人在其他地方抵押车的贷款,将车赎回后抵押在张某处。并要求被害人张某乙签订虚高金额的一份33000元、一份60000元、一份现金3500元的借款手续。被告人王梦轩通过银行给张某乙转账930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相同的假象。随后要求被害人张某乙立即给被告人王瑞涛微信转回13500元,被害人张某乙将其大众途观车赎回抵押给被告人张某。由于案发,被告人诈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7000元的行为未能得逞。被害人张某乙抵押的大众途观越野车,案发后已被扣押。
29、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蒋凯在给被害人张某丙借款时,以收取“家访费”“服务费”“中介费”“利息”等为由让被害人张某丙签订借款金额虚高52500元的借款手续,并抵押被害人张某丙三套房产复印件,被告人蒋凯仅给张某丙银行转账32500元。被害人张某丙此笔共还31154元,因案发,被告人蒋凯诈骗被害人人民币20000元的行为未能得逞。
30、2018年8月4日,被告人蒋凯在给被害人张某丙借款时,要求被害人张某丙签订一份50000元借款合同。被告人蒋凯给被害人张某丙银行转账500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相同的假象,后要求被害人张某丙通过第三人将多转的20000元退回,被害人张某丙给侄女杨某甲微信转账20000元,杨某甲给被告人蒋凯支付宝转回20000元。被害人张某丙实际借款30000元,还款50000元,被骗人民币20000元。
31、2018年8月7日,被告人蒋凯为转单平帐,拉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王瑞涛、王梦轩共同给被害人张某丙借款,被告人张某要求被害人张某丙签订虚增借款金额的50000元的借款手续、同时签订一份虚假的20000元的借款手续。被告人黄某某给张某丙银行转账500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相同的假象,并要求被害人张某丙通过第三人将其中的23500元退回,被害人张某丙给朋友贺某某银行转账23500元,由贺某某给被告人张某银行转回23500元。被害人张某丙实际借款27500元,还款50000元,被骗人民币23500元。
32、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蒋凯在给被害人张某丙借款时,以侵吞被害人张某丙房产为目的谎称借款可以,但必须将被害人张某丙名下房产(银川市西桥巷8号楼小三楼102室)过户到蒋凯名下。被害人张某丙告诉蒋凯该房产已经抵押贷款230000元。被告人蒋凯进一步哄骗被害人张某丙称可以出资230000元将房产赎回来,再抵押至其名下,被害人张某丙因高额债务无奈下同意被告人蒋凯要求,签订了一份虚增借款金额的280000元的借款手续,被告人蒋凯给张某丙转账2800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相同的假象,并要求被害人张某丙给被告人王梦轩转回50000元。当日,被害人张某丙房产解押后过户至蒋凯名下,被告人蒋凯又以交纳房产费用为名哄骗被害人张某丙给蒋凯转款22900元。9月20日被害人张某丙给蒋凯银行转账14000元清息。该房屋经陕西**认证中心认定,价值360156元,被害人被骗共计人民币167056元。
33、2018年8月21日,被害人张某丙抵押房产借款后,为偿还高额债务只能再次找被告人蒋凯借款,被告人蒋凯借机进一步转单平账,垒高债务,将被害人张某丙带至金凤万达C座2216室,拉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王瑞涛、王梦轩共同投资再次给被害人张某丙放款。被告人张某要求被害人张某丙出具虚增金额的70000元借款手续,随后仅给张某丙银行转账50000元。被害人张某丙收到钱后,被告人蒋凯以办理房产抵押贷款需要手续费为由让被害人张某丙给被告人蒋凯银行转账22900元。后给被告人张某还款52666元,被骗人民币2666元。
34、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张某、黄某某、张某、王瑞涛、王梦轩、蒋凯等人给被害人张某丙放款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安排被告人魏福兴去家访,家访后被告人张某给张某丙银行转账300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相同的假象,被害人张某丙收钱后给被告人魏福兴银行转账退回16000元。因案发,故被告人诈骗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14000元的行为未能得逞。
35、2018年9月,被告人张某借款给被害人张某丙用于信用卡还贷,自9月2日至9月26日,被告人张某每次给被害人张某丙借款10000元,要求被害人张某丙次日给其还款11000元,期间因被害人张某丙给被告人张某还款时间超过18小时,被告人张某就肆意认定被害人张某丙违约,要求被害人张某丙支付违约金,被害人张某丙被骗人民币7000元。
36、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张某、黄某某、蒋凯、王瑞涛、王梦轩、魏福兴等人在给被害人叶某某放款过程中,因当天天色已晚,被告人张某给叶某某转账10000元,要求叶某某第二天到公司办理手续,转账后以“家访费”“服务费”为名哄骗被害人叶某某转回4000元。次日,被告人张某要求被害人叶某某签订一份50000元借款合同、一份20000元的借款合同(违约保证金)及叶某某名下房屋租赁合同、店铺转让合同、销售空调购销合同。被告人黄某某给叶某某银行转账500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相同的假象,并要求被害人叶某某微信给被告人魏福兴退回30000元,叶某某微信扫码将30000元退回给被告人魏福兴。同年7月28日被害人叶某某第一期还款16666元;8月7日第二期还款16666元;8月17日第三期还款8000元,逾期3天陆续还剩余8666元;被告人张某肆意认定违约,要求被害人叶某某偿还8000元逾期费,几经协商,8月29日被害人叶某某偿还4000元逾期费,共骗取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27998元。
37、2018年8月9日,被告人张某、黄某某、蒋凯、王瑞涛、王梦轩、魏福兴、陈某甲等人在给被害人叶某某放款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要求被害人叶某某签订一份33000元借款手续。被告人张某给被害人叶某某银行转账330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相同的假象,并要求被害人叶某某微信给被告人王瑞涛退回9000元。后又以被害人叶某某逾期为由,对被害人叶某某威胁、恐吓,逼迫叶某某签订一份56000元(第二次还款额33000元,违约金23000元)虚假的借款合同。被告人张某给叶某某银行转账560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相同的假象,要求被害人叶某某将钱通过微信退回给被告人陈某甲。此后,被告人张某、王梦轩不断向叶某某催收,被害人叶某某被逼无奈还款8000元。9月20日,被告人张某、王梦轩向被害人叶某某催收。被告人张某、王梦轩安排被告人魏福兴、陈某甲在**公司看着被害人叶某某让其打电话借钱,直至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王梦轩返回公司当面向叶某某催收,叶某某被逼无奈表示用自己售卖的空调顶账,被告人张某、王梦轩见状方才让叶某某离开。此后,被害人叶某某将两台美的空调顶账14000元给被告人张某、王梦轩等人。因案发,被告人诈骗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32000的行为未能得逞。
38、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张某、黄某某、蒋凯、王瑞涛、王梦轩、魏福兴等人在给被害人王某丁办理借款时,以抵押房产手续较慢,当日无法贷款为由哄骗被害人王某丁办理空放贷款。被害人王某丁给被告人魏福兴家访费500元现金。被告人王梦轩让被害人王某丁签订了虚增借款金额156000元的借款手续,给王某丁银行转账1560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相同的假象,并要求被害人王某丁立即给被告人蒋凯银行转账退回36000元。被害人王某丁被骗人民币36500元。
39、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梦轩、黄某某、魏福兴带被害人王某丁办理房产他项手续(抵押),被告人蒋凯要求被害人王某丁签订一份216000元借款手续。被告人王梦轩给王某丁银行转账2160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相同的假象,并要求被害人王某丁当日给被告人王梦轩退回20000元、给被告人蒋凯退回17500元。被害人王某丁觉察不对但房产他项已办理,无奈下只能同意。案发后被害人王某丁给被告人王梦轩母亲李某戊还款9000元。因被告人被抓获归案,诈骗被害人王某丁人民币37500元的行为未能得逞。
40、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苟亚涛给被害人杨某乙借款,被告人苟亚涛以“服务费”、“家访费”、“中介费”诱骗被害人杨某乙签订了虚增借款金额的10000元的借款手续及房产租赁合同,只给被害人杨某乙银行转账7220元。在被害人杨某乙还款过程中,被告人苟亚涛、李姓男子(身份不详)以被害人杨某乙逾期为名到被害人所在学校催收,一路尾随被害人杨某乙至家中,李姓男子待在被害人家中不走逼迫被害人杨某乙还钱,被害人杨某乙被迫给被告人还款19500元,被骗人民币12280元。
41、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李某甲给被害人杨某丙办理借款时,被告人张某诱骗被害人杨某丙签订了一份空白的借款合同,给被害人杨某丙银行转账25000元,被告人张某称资金紧张,12月18日被告人张某给被害人杨某丙银行转账20000元。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肆意认定被害人杨某丙违约,诱骗被害人杨某丙支付逾期费,被害人杨某丙母亲张某乙处理此事,在给被告人张某还款56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才在空白借款合同的借款金额处填写56000元,被害人杨某丙被骗人民币11000元。
42、2018年4月2日,被告人张某见被害人郑某某给被告人沈某甲(另案处理)还款及时,便以给被害人转单平账为诱饵借给郑某某250000元偿还被告人沈某甲处借款。被告人张某、黄某某、王瑞涛、陈某甲等人要求郑某某签订一份250000元的借款手续,一份虚假的45000元借款手续,一份20000元(违约保证金)的借款手续,并签订空白的二手房买卖委托合同。被告人张某给被害人郑某某转账250000元。并诱骗被害人郑某某支付4000元家访费。8月29日,被告人张某以之前借条过期为由诱骗被害人郑某某再次签订250000借款手续,并给郑某某银行转账2500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相同的假象,到账后被告人魏福兴跟随被害人郑某某将现金取出拿回。至案发,被害人实际收到246000元,还款309000元,被骗人民币59000元。剩余人民币250000元因案发被告人诈骗行为未能得逞。
43、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苏兆阳、苟亚涛、李鹏飞、张某、黄某某、王瑞涛、李某甲等人借款给被害人张某丙时,被告人苏兆阳安排陈某丙(另案处理)前去家访,以“家访费”“服务费”“中介费”为由诱骗被害人张某丙签订虚增借款金额34000元的借款合同。被告人李鹏飞给张某丙银行转账20000元。陈某丙哄骗被害人张某丙向其支付1000元好处费。被害人提前还款31800元,被骗人民币12800元。
44、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苏兆阳、苟亚涛、李鹏飞、张某、黄某某、王瑞涛、陈飞(另案处理)等人借款给被害人吴某某时,被告人苏兆阳要求被害人吴某某签订虚增借款金额的20000元的借款手续,被告人李鹏飞给吴某某银行转账200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相同的假象,要求被害人吴某某取现11500元退回。被告人以此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7500元。
45、2018年6月15日,被告人苟亚涛、李鹏飞给被害人贺某某借款时,以“利息”“家访费”“中介费”“钻石鉴定费”等理由要求被害人贺某某签订虚增借款金额20000元的借款手续,被告人苟亚涛仅向被害人贺某某微信转账14000元。被害人贺某某被骗人民币6000元。
46、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蒋凯给被害人贺某某借款时以“家访费”“利息”为要求让被害人贺某某签订虚增借款金额38000元的借款手续。被告人蒋凯仅给被害人贺某某银行转账20000元,又收取了被害人贺某某500元的家访费。被害人贺某某借款实际到账19500,还款34940元,被骗人民币15440元。
47、2018年7月9日,被告人苟亚涛利用被害人贺某某着急用钱的心理,以“家访费”“利息”等理由要求被害人签订虚增借款金额36000元的借款手续,被害人贺某某给被告人李鹏飞微信转账500元支付家访费,被告人苟亚涛仅给被害人贺某某通过银行转账20000元,被害人贺某某还款33000元。被骗人民币13500元。
48、2018年8月1日,被告人蒋凯给被害人贺某某借款时利用被害人贺某某急需用钱的心理,要求被害人贺某某签订虚增借款金额50000元的借款手续。被告人蒋凯仅给贺某某银行转账30000元,骗得被害人贺某某2580元,剩余人民币17420元由于被告人蒋凯被抓获归案故未能得逞。
49、2018年8月10日-30日期间,被告人蒋凯给被害人贺某某放款共计144000元,以虚增借款金额、制造银行流水、抵押物品等手段让被害人贺某某还款共计155240元,被害人被骗人民币11240元。
50、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张某、黄某某、王瑞涛、魏福兴给被害人单某某借钱的过程中,以“家访费”“服务费”为由,诱骗被害人单某某签订虚增借款金额15000元的借款手续,被告人张某仅向被害人单某某交付现金8500元。因案发,被告人诈骗被害人单某某人民币6500元的行为未能得逞。
51、2018年8 月27日,被告人王梦轩在给被害人梅某某借款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梦轩诱骗被害人梅某某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12200元的借款合同。被告人王梦轩通过银行转账只将10000元转给被害人梅某某。同年9月6日,被害人梅某某提前还款12200元,被骗人民币2200元。
52、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梦轩给被害人梅某某借款5000元,使用10天。被告人王梦轩要求被害人梅某某签订一份6000元的借款手续包含微信转账5000元、现金1000元,但实际并未给被害人现金,被告人王梦轩通过微信转账将5000元转给被害人梅某某。9月25日借款5000元到期被害人梅某某无力偿还,只能以贷养贷,将其名下的一辆白色福特蒙迪欧轿车作为抵押物再次向被告人王梦轩借款。被告人王梦轩让被害人梅某某签订虚增借款金额39000元的借款手续,要求被害人将车和车钥匙全部留下。被害人将车钥匙交给被告人王梦轩后,被告人王梦轩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害人梅某某转账390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相同的假象,并要求被害人梅某某立即通过银行转账将10000元退给被告人张某。因案发,被告人诈骗被害人梅某某人民币3000元的行为未能得逞。涉案车辆已被扣押。
53、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张某、黄某某、王瑞涛、王梦轩在给被害人李某已借款时,安排被告人魏福兴前去家访。被告人张某诱骗被害人李某已签订虚增借款金额16000元的借款手续,被告人黄某某给被害人李某已银行转账160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相同的假象,同时被告人魏福兴带李某已到ATM机取款退回现金9000元。被害人李某已实际得款7000元。后被害人李某已还款11000元,被骗人民币4000元。
54、2018年8月9日,被告人张某、黄某某、王瑞涛、蒋凯、王梦轩、魏福兴继续给被害人李某已借款10000元,被告人张某诱骗被害人李某已签订虚增借款金额14000元的借款手续。给李某已银行转账140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相同的假象,后要求被害人李某已给被告人王瑞涛转账退回4500元。被害人李某已实际得款9500元,还款14000元,被骗人民币4500元。
55、2018年8月16日,张某、黄某某、王瑞涛、魏福兴继续给被害人李某已借款,被告人张某要求被害人李某已签订虚增借款金额37000元的借款合同,随后仅给被害人李某已银行转账25000元,被害人李某已给被告人张某微信转账支付500元家访费。后因被害人李某已逾期,被告人张某、黄某某、王瑞涛、魏福兴多次上门威胁催收。被害人李某已母亲黄某乙给被告人张某微信转账还款1500元。因案发,被告人诈骗被害人李某已人民币12500元的行为未能得逞。
56、2017年8月1日,被告人蒋凯给被害人朱某甲借款时,以“服务费”“家访费”“利息”等为由,诱骗被害人朱某甲签订虚增借款金额36000元的借款手续。被告人蒋凯仅给朱某甲银行转账30000元。该笔贷款到期时,朱某甲无力偿还,其向被告人蒋凯继续偿还借款36000元,被害人被骗人民币6000元。
57、2017年8月8日,被害人朱某甲向被告人蒋凯借款120000元转单平账。被告人蒋凯以“家访费”“服务费”“利息”等为由诱骗被害人朱某甲签订虚增借款金额192000元的借款手续。次日被告人蒋凯仅给朱某甲银行转账120000元。后被害人朱某甲给被告人蒋凯还款124000元,被骗人民币4000元。
58、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苏兆阳、蒋凯、王梦轩给被害人朱某甲借款时,被告人苏兆阳要求被害人签订虚增借款金额23000元的借款合同,后被告人苏兆阳通过支付宝给被害人朱某甲转账230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相同的假象,要求被害人朱某甲即刻通过支付宝给被告人苏兆阳转回3000元。被害人朱某甲被骗人民币3000元。
59、2018年3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王瑞涛、李某甲、陈某甲等人给被害人安某某借款10000元时,以被害人安某某住址(西吉)太远为由要求安某某抵押其名下一辆起亚轿车,并以“车辆管理费”“服务费”“利息”为由诱骗被害人安某某签订虚增借款金额20000元的借款手续,并要求被害人安某某抵押车辆及行驶证。被告人黄某某仅给被害人安某某银行转账10000元。后被害人安某某在3月17日提前给被告人黄某某还款12500元,7日之内被害人安某某被骗人民币2500元。
60、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王瑞涛给被害人安某某借款10000元时,以“服务费”“利息”等为由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增借款金额12500元的借款合同。被告人黄某某仅给被害人安某某微信转账10000元。3月26日被害人安某某提前还款给被告人黄某某微信转账12700元。3日之内被害人安某某被骗人民币2700元。
61、2018年4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王瑞涛给被害人安某某借款10000元时,安排被告人陈某甲、魏福兴前去家访,以“服务费”“利息”“家访费”为由诱骗被害人安某某签订借款金额空白的借款手续。被告人黄某某仅给被害人安某某转账10000元。4月10日被害人安某某提前还款12500元,2日之内被害人安某某被骗人民币2500元。
62、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王瑞涛给被害人安某某借款10000元时,以“服务费”“利息”等为由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增借款金额14000元的借款合同。被告人黄某某仅给被害人安某某转账10000元,随即被害人安某某给被告人黄某某微信转账700元。4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王瑞涛给被害人安某某借款5000元时,以“服务费”“利息”等为由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增借款金额10000元的借款手续,被告人黄某某仅给被害人安某某银行转账5000元。4月17日被害人安某某提前偿还以上两笔借款17000元,6日之内被骗人民币2700元。
63、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王瑞涛给被害人安某某借款10000元时,以“服务费”“利息”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安某某签订虚增借款金额12500元的借款手续。被告人黄某某仅给被害人安某某转账10000元。被害人安某某提前给被告人黄某某转账还款13200元,6日内被害人安某某被骗人民币3200元。
64、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王瑞涛给被害人安某某借款10000元时。以“服务费”“利息”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安某某签订虚增借款金额20000元的借款手续。被告人黄某某仅给被害人安某某银行转账10000元。4月30日被害人安某某提前还款12000元,6日内被害人安某某被骗人民币2000元。
65、2018年5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王瑞涛给被害人安某某借款5000元时,当天让被害人安某某与被告人陈某甲签订一份5000元的借款手续,被告人黄某某给被害人安某某银行转账5000元,5日后诱骗被害人安某某出具虚增借款金额7000元的借款承诺书,被害人安某某此笔借款实际借款5000元,还款7000元,被骗人民币2000元。
66、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王瑞涛给被害人安某某借款10000元时,以“利息”“服务费”为由诱骗被害人安某某签订四份空白借款合同。被告人黄某某给安某某银行转账10000元。后被害人安某某还款14000元,被骗人民币4000元。
67、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王瑞涛给被害人安某某借款20000元时,以“家访费”“服务费”“利息”为名诱骗被害人安某某签订虚增借款金额35000元的借款手续。被告人张某仅给被害人安某某银行转账20000元。6月16日被害人安某某提前还款24000元,2日之内被骗人民币4000元。
68、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王瑞涛给被害人安某某借款时,被告人张某给安某某银行转账10000元,以“利息”“服务费”为由诱骗被害人安某某还款14000元,被害人安某某被骗人民币4000元。
69、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王瑞涛给被害人安某某借款时,被告人张某给安某某银行转账20000元。2018年8月26日、8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王瑞涛给被害人安某某借款共20000元,9月5日给被害人安某某借款5000元。被害人安某某共还款20000元,剩余25000元未还清,9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王瑞涛、魏福兴前往西吉县安某某老家,以被害人安某某之前三笔借款未打借条为由,要求安某某签订虚增借款金额40000元借款手续,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给被害人安某某转账40000元,同时要求被害人安某某收到钱后给被告人张某银行转账退回400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相同的假象,被害人安某某于10月10日又还款20000元。因案发,被告人诈骗被害人人民币15000元的行为未能得逞。
70、2017年12月9日,被告人苏兆阳、苟亚涛给被害人饶某某借款时,以“利息”“服务费”为由诱骗被害人饶某某签订虚增借款金额20000元的借款手续,仅给被害人饶某某转账16000元。同年12月14日被害人饶某某提前19000元,被害人饶某某5日内被骗人民币3000元。
71、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苏兆阳、苟亚涛、李鹏飞给被害人饶某某借款时,以“服务费”“家访费”“利息”等为由诱骗被害人饶某某签订了一张10000元的银行转账借款手续,一张10000元的虚假现金借款手续。被告人李鹏飞仅给被害人饶某某微信转账8000元。此后又以被害人饶某某逾期为由多次催收。5月2日,被害人饶某某给被告人苏兆阳共还款30000元,被害人饶某某被骗人民币22000元。
72、2018年4月9日,被告人苏兆阳、苟亚涛、李鹏飞、张某、黄某某、王瑞涛等人给被害人饶某某借款50000元时。被告人苏兆阳以“利息”“服务费”“家访费”为由要求被害人饶某某签订虚增借款金额80000元的借款手续。被告人李鹏飞仅给饶某某银行转账50000元。后又以微信给被害人转账共8600元。被害人饶某某支付家访费1000元。此后,被害人饶某某还款逾期,被告人苟亚涛指示被告人柳某某(另案处理)、董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上门催收,以整天跟随被害人、威胁若不还钱就让被害人饶某某的店开不下去逼迫被害人还钱,被害人饶某某被逼无奈向朋友张立东借款给被告人还款85000元,被骗人民币27400元。
73、2017年11月14日,被告人蒋凯给被害人李某己办理借款的过程中,得知被害人李某己的奶奶吴某乙在灵武有套房产,遂哄骗被害人李某己说要把房产过户到被告人蒋凯名下才能借款,并带着被害人李某己及吴某乙到灵武市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给被害人转款40000元。2017年12月4日借款到期,因被害人李某己无力还款,继续向被告人蒋凯借款30000元。被告人蒋凯遂以“家访费”“服务费”“利息”为由哄骗被害人李某己签订虚增借款金额57000元的借款手续,被告人蒋凯仅给被害人李某己银行转账30000元。
2017年12月22日,被告人蒋凯给被害人李某己继续借款50000元时,以前两笔贷款尚未还款,不能继续借款为由要求被害人李某己提供担保人。被害人李某己让其母亲冯某某为自己担保人。被告人蒋凯要求被害人母亲冯某某虚增借款金额签订一份52000元的借款手续,随后被告人蒋凯又哄骗被害人李某己再签订一份虚假的24000元现金借款手续,被告人蒋凯仅转给被害人李某己母亲冯某某50000元。2018年1月3日被告人蒋凯到被害人李某己奶奶家中催款,因被害人无法还款,被告人蒋凯要求被害人李某己及其家人从房屋内搬走。被害人李某己总计实际借款120000元,总计还款235000元、房产一套,经陕西**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被骗房产价值人民币101684元,被害人李某己共计被骗人民币216684元。
74、2017年8月6日,被告人蒋凯给被害人杨某丁借款时,以“利息”“服务费”“家访费”为由诱骗被害人杨某丁签订虚高借款金额320000元的借款手续,被害人杨某丁妻子孙某乙和朱某甲为担保人亦在借款手续上签字,被告人蒋凯仅给被害人杨某丁通过银行转款200000元,被害人杨某丁给蒋凯当天支付500元家访费。此后被害人杨某丁提前给被告人蒋凯还款共计289328元,被害人杨某丁被骗人民币89828元。
75、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蒋凯在给被害人杨某丁借款时,诱骗被害人杨某丁签订虚增借款金额86000元的借款手续。被告人蒋凯仅给被害人杨某丁转款70000元。后又向被害人杨某丁索要逾期费,被害人无奈之下还款95000元,被骗人民币25000元。
76、2017年12月31日,被告人蒋凯给被害人杨某丁借款时,诱骗被害人杨某丁签订虚增借款金额143000元的借款手续。被告人蒋凯仅给被害人杨某丁转账130000元。2018年1月9日,被害人杨某丁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人蒋凯转款143000元。9日内被害人杨某丁被骗人民币13000元。
77、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蒋凯给被害人杨某丁借款时,要求被害人杨某丁签订一套170000元的借款手续、一套虚增借款金额170000元的借款手续及房屋租赁合同。被害人杨某丁妻子孙某乙为担保人亦在借款手续上签字,被告人蒋凯通过银行给被害人杨某丁转款170000元。2018年2月3日被害人杨某丁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人蒋凯转款183500元。3日内被害人杨某丁被骗人民币13500元.
78、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蒋凯给被害人杨某丁借款时,以借款周期长为由让被害人杨某丁签订虚增借款金额270000元的借款手续及房屋租赁合同、店铺转让协议、保证书等。被告人蒋凯通过银行仅给被害人杨某丁转款190000元。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蒋凯得知被害人杨某丁到其他贷款公司咨询借款,就肆意认定被害人杨某丁违约并纠集多人到被害人杨某丁店里向被害人杨某丁威逼索要了50000元的违约金,后多次打电话或上门催收,逼迫被害人签订一份虚假的200000元借款合同,同时要求被害人杨某丁岳父做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被害人共向被告人蒋凯还款178500元,因案发,被告人蒋凯欲诈骗被害人人民币200000元的行为未能得逞。
79、2017年12月17日,被告人蒋凯、王梦轩给被害人雍某某放款时,以“家访费”“服务费”“利息”等为由诱骗被害人雍某某签订虚增借款金额70000元的借款手续,同时签订一份抵押房屋合同、一份抵押车辆合同。被告人王梦轩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害人雍某某转款700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相同的假象,被害人雍某某随后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人蒋凯22000元,并支付现金2000元作为家访费。被害人实际借款46000元。后被害人雍某某还款期间出现逾期,被告人蒋凯、王梦轩不断向被害人雍某某滋扰催收索要,声称不还钱就弄死被害人,被害人雍某某无奈下共还款106600元,被骗人民币58600元。
80、2018年6月18日,被告人苟亚涛向被害人李某庚放款50000元。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苟亚涛给被害人李某庚说可以到永宁汇发村镇银行办理抵押房屋贷款,被害人李某庚办完手续后房屋抵押贷款当天未发放,因急用钱就向苟亚涛再次提出借款50000元,被告人苟亚涛要求被害人李某庚签订虚增借款金额为80000元的借款手续,之后仅向被害人李某庚放款50000元。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苟亚涛得知李某庚在永宁汇发村镇银行的贷款发放下来后,开车带着李某庚去拿贷款,在回家的路上,被告人苟亚涛称自己是社会大哥,身边有很多小弟,他们对待借款不还的人会去对方家里、学校闹事,还去借款人家泼油漆、拉横幅等,被害人李某庚出于害怕当天就先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共向苟亚涛还款143000元,被骗人民币43000元。
81、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苏兆阳在给被害人范某某办理放款的过程中,为分担风险、转单平账,陆续让被告人苟亚涛、李鹏飞、黄某某、蒋凯、王梦轩、周某乙、杨某戊等人一起给被害人范某某放款,采取让被害人范某某签订虚假现金借款手续,以“家访费”“服务费”“利息”等虚增借款金额的方式共给被害人范某某放款5500000元,被害人范某某共还款8383075元,骗取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2883075元。其中与被告人苟亚涛一起骗取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75000元;与被告人李鹏飞一起骗取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1004025元;与被告人黄某某一起骗取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189000元;与被告人蒋凯一起骗取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350000元;与被告人王梦轩一起骗取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250000元。
二、敲诈勒索罪
1、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苟亚涛与李姓男子以被害人杨某乙还款逾期为名多次到被害人所在学校、家中催收,被害人杨某乙实际借款7220元,在18天之内已经给被告人苟亚涛等人还款19500元。但此后,被告人苟亚涛仍不断向被害人杨某乙催收,威胁、恐吓要求杨某乙偿还逾期费。12月26日,被害人杨某乙同朋友郭某某一起去公司向被告人苟亚涛协商解决逾期费。二人到公司后,被告人苟亚涛辱骂被害人杨某乙、郭某某,并与郭某某发生厮打,随后郭某某报警处理。后被告人苟亚涛继续勒索被害人要求支付逾期费,2018年1月5日被害人杨某乙无奈之下又给被告人苟亚涛微信转账人民币8000元。
2、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苏兆阳在给被害人刘某某放款时,得知被害人刘某某在其他公司有借款,被告人苏兆阳借机谎称“社会大哥”(苟亚涛)可以帮忙摆平其他公司的借款,让被害人刘某某在**公司借款,给被害人刘某某转款60000元偿还其他公司借款。后被告人苏兆阳联合苟亚涛、李鹏飞、张某、黄某某、王瑞涛等人以利息、摆事费等名目要求被害人刘某某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款合同虚增借款金额为322000元,被害人刘某某实际借款208000元,还款317000元。
5月26日,被告人苏兆阳称被害人刘某某第二期还款时逾期,便指示被告人黄某某、张某到被害人刘某某所在学校催收逾期费120000元。被告人黄某某、张某以威胁、恐吓、滋扰等方式向被害人刘某某催收,逼迫被害人刘某某给被告人张某打了一份90000元的借条。至案发,被告人苏兆阳、黄某某、张某等人多次上门向刘某某催收人民币90000元逾期费,由于被害人经济紧张,故被告人苏兆阳、张某、黄某某等人的敲诈行为未得逞。
3、2018年6月4日,被告人张某、黄某某、王瑞涛、魏福兴等人给被害人宋某某借款时,被害人宋某某需借款20000元,借期2个月。被告人张某前去家访。家访后,被告人张某称借款20000元,借期2个月,家访费500元,服务费2500元,利息14000元,每7天为一期还款4250元,共还款8期。被告人张某以收取“家访费”“服务费”“利息”为由诱骗被害人宋某某签订虚增借款金额20000元的借条和收条,又签订一份虚假的20000元现金借条和收条,抵押了被害人宋某某的购房合同。被告人张某给宋某某银行转账200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相同的假象,被害人宋某某收款后即刻给被告人张某微信转账退回3000元。在被害人宋某某还款期间出现逾期,被告人张某等人以威胁、恐吓、滋扰等方式催收,勒索高额逾期费,被害人宋某某被逼无奈下,先后12次向被告人张某等人偿还债务,至案发,实际借款17000元,共计还款49050元。被勒索人民币29050元。
4、2018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黄某某、徐强给被害人王某丙借款时,以“家访费”“服务费”“中介费”等为名诱骗被害人王某丙签订虚增借款金额80000元借款合同。被告人徐强通过微信仅给被害人王某丙转账43500元,并收取被害人王某丙500元家访费。被害人王某丙还款逾期,被告人徐强、张某、黄某某等人采取威胁、恐吓、上门等手段不断催收。2月8日被害人王某丙被告人张某还款17000元。3月15日,被告人张某叫被害人王某丙及被害人王某丙的丈夫王某丁到公司催收,要求被害人签订虚假的71000元的借条及房屋租赁合同,给被害人王某丙的丈夫王某丁银行卡转账710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相同的假象,随即要求王某丁取现退还了71000元。此后,被害人王某丙给被告人又陆续还款37000元。
4月20日,被告人张某、黄某某上门催收,被害人王某丙无力偿还,被逼无奈下,被告人张某、黄某某将王某丙家一台液晶电视机搬走。5月10日,被告人张某、黄某某、徐强上门向被害人王某丙催收,被害人王某丙无力偿还,被告人张某、黄某某、徐强从被害人王某丙家中拿走PS4游戏机一台、周大福钻戒一枚、寇驰牌包一个、口红150只。此后,被告人张某、黄某某、徐强等人以威胁、滋扰、恐吓等手段多次催收。8月9日,被害人王某丙的丈夫王某丁给被告人张某还款56749元。案发后,被告人徐强向被害人王某丙退还电视机一台及口红119支,周大福钻戒一枚、PS4游戏机一台、口红31支、寇驰牌包一个,剩余物品未偿还。本次借款,被害人王某丙实际借款43500元,共计还款110749元。被强行勒索人民币67249元。
5、2018年7月1日,被告人张某、黄某某、王瑞涛给被害人房某某借款时,以“家访费”“利息”等为由诱骗被害人房某某签订虚增借款金额14000元的借款手续及房屋租赁合同等手续,同时抵押被害人房某某家门钥匙并称如果不还款就强行换锁。被告人黄某某仅给房某某银行转账10000元,随后被害人房某某给被告人黄某某微信转账500元支付家访费。被害人房某某给黄某某微信转账5000元后。被告人张某、黄某某以被害人房某某逾期为由,威胁、恐吓、逼迫被害人房某某打下30000元欠条,并逼迫被害人房某某还款35000元。勒索被害人房某某人民币25500元。
6、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蒋凯、王梦轩、张某、黄某某、王瑞涛、魏福兴将被害人张某丙叫到**公司催收。几人威胁、恐吓被害人张某丙,要求其出具80000元欠条(最后一次借款后两期共20000元及这两笔钱未按期还款的逾期费)。张某丙被逼无奈按照被告人要求写下80000元欠条,被告人蒋凯、王梦轩、张某、黄某某、王瑞涛、魏福兴拿出现金,逼迫被害人张某丙一手拿着现金,一手拿着欠条拍照,制造虚假借款凭证。因案发,被告人敲诈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80000元的行为未能得逞。
三、非法拘禁罪
1、2018年8月17日16时许,被害人袁某甲前往金某某瑞银财富中心**放贷公司咨询借款,被告人张某、黄某某、王梦轩得知此消息后前往金某某瑞银财富中心**放贷公司,肆意认定被害人袁某甲在未偿还清其公司贷款的情况下在其他公司询问贷款事项为违约行为,对被害人袁某甲威胁、辱骂、殴打,并强行将被害人袁某甲带回**公司,随后与被告人王瑞涛、蒋凯、魏福兴一起限制被害人袁某甲人身自由,单方终止与被害人袁某甲的贷款合同,要求被害人袁某甲按照合同金额一次性偿还38000元。被害人袁某甲被逼无奈透支其父亲袁某乙的黄河商业银行富民卡向被告人张某等人偿还债务,但该银行卡每日限额10000元,被告人张某等人先用POS机刷走10000元,随后限制被害袁某甲人身自由至次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持被害人袁某甲父亲富民卡在ATM机上取现10000元成功后方才让被害人袁某甲离开**公司。
2、2013年5月1日,被告人朱某乙(另案处理)在银川市金某某遇到被害人尹某某,便向被害人尹某某索要赌债,将被害人尹某某带至金某某**银行门口,被告人朱某乙用其朋友(身份不详)电话给被告人沈某乙(另案处理)打电话。被告人沈某乙接到电话后到达农业银行门口后,便逼迫被害人尹某某索要赌债,随后被告人沈某乙打电话叫来被告人苟亚涛帮忙要账。被告人沈某乙伙同被告人朱某乙、苟亚涛、朱某乙朋友等四人将被害人尹某某带至西夏区怀远市场附近一家拉面馆内,被告人苟亚涛又打电话叫被告人牛华等两名男子(身份不详)帮忙要账,被害人尹某某四处借钱无果,被告人苟亚涛便提议将被害人拉至阅海公园处威胁还钱,几人便将被害人拉上灰色商务车前往阅海公园,期间被害人尹某某给其姐夫杜某某打电话借钱,但杜某某拒绝借给其钱。
被害人尹某某被拉至阅海公园处后,被告人苟亚涛、牛华等人对被害人尹某某辱骂、殴打。被害人尹某某被逼无奈情况下再次给杜某某打电话借钱,杜某某给被告人苟亚涛转账4000元,被告人苟亚涛向被告人沈某乙索要了1000元费用。随后,被告人沈某乙、苟亚涛一伙人便离开。被告人朱某乙和其朋友继续将被害人尹某某控制并带至金某某水云天宾馆一房间内逼迫威胁被害人尹某某还钱,被害人尹某某再次打电话向杜某某借钱。直到第二天下午14时许杜某某向被告人朱某乙中国农业银行卡内转款9000元,被告人朱某乙收到银行转账信息后才将被害人尹某某放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戒指、项链、洋镐把3根、车辆把锁器1个、POS机11部、笔记本电脑1台、印章23枚、账本6本、不动产权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银行卡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高某乙、孙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袁某甲、季菲、李某丙、王某丙、徐某某、王某乙、房某某、黎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叶某某、王某丁、杨某乙、杨某丙、张某丙、吴某某、贺某某、单某某、李某已、朱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苏兆阳、苟亚涛、张某、黄某某、蒋凯、王瑞涛、王梦轩、魏福兴、牛华、李某甲、徐强、陈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指认、辨认笔录等;
8.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张某、黄某某、苏兆阳、蒋凯、苟亚涛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瑞涛、王梦轩、牛华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魏福兴、李某甲、徐强、陈某甲、李某乙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诈骗行为,以利息、家访费、中介费、服务费、逾期费、车辆看管费、摆事费等各种名目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签订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空白房屋租赁合同、车辆抵押合同、产品购销合同等,制造虚假交易流水、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形成虚假的债权债务,通过暴力威胁或软暴力的手段向借款人催收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苏兆阳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114275元、被告人张某骗取他人财物1042269元(其中诈骗未遂480500元)、被告人黄某某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247769元(其中诈骗未遂515000元)、被告人蒋凯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572578元(其中诈骗未遂39392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瑞涛骗取他人财物共计992229元(其中诈骗未遂477500元)、被告人王梦轩骗取他人财物共计675430元(其中诈骗未遂197000元)、被告人魏福兴骗取他人财物共计654538元(其中诈骗未遂478000元),被告人苟亚涛骗取他人财物共计 340980元、被告人牛华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08650元;被告人陈某甲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72000元(其中诈骗未遂282000元)、被告人李某甲骗取他人财物共计6834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徐强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9040元,被告人李某乙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21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苏兆阳、苟亚涛、张某、黄某某、王瑞涛、魏福兴、徐强等人在借款人贷款期限即将届满时,以各种理由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在借款人部分还款或全部还款之后继续逼迫借款人出具虚假的借条,同时以微信、短信、电话不断威胁、要挟借款人或借款人近亲属,勒索借款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苏兆阳敲诈勒索共计90000元(未遂)、被告人张某敲诈勒索共计291799元(其中未遂170000元)、被告人黄某某敲诈勒索共计291799元(其中未遂170000元)、被告人徐强敲诈勒索共计67249元,被告人魏福兴敲诈勒索共计109050元(其中未遂80000元)、被告人王瑞涛敲诈勒索共计134550元(其中未遂80000元)、被告人蒋凯敲诈勒索共计80000元(未遂)、被告人王梦轩敲诈勒索共计80000元(未遂)、被告人苟亚涛敲诈勒索共计98000元(其中90000元系未遂),数额巨大;被告人苟亚涛、张某、黄某某、蒋凯、王瑞涛、王梦轩、魏福兴、牛华等人为索取债务采用威胁、辱骂、殴打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黄某某、苏兆阳、蒋凯、苟亚涛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之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王瑞涛、王梦轩系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被告人魏福兴、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徐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黄某某、苏兆阳、蒋凯、苟亚涛、王瑞涛、王梦轩、魏福兴、陈某甲在部分诈骗、敲诈勒索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黄某某、苏兆阳、蒋凯、王瑞涛、王梦轩、苟亚涛、魏福兴、牛华、徐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乙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强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永丽
万改宁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苏兆阳、苟亚涛、张某、黄某某、蒋凯、王瑞涛、王梦轩、魏福兴、牛华、李某甲、徐强、陈某甲、李某乙现均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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