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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案)_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检公诉刑诉〔2018〕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1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舟山市**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舟山市普陀区**街道******室(户籍所在地舟山市普陀区**街道**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6年6月21日被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于2010年10月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韩富康,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住舟山市普陀区**街道**路**号**园**幢**室。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9月11日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于2006年9月1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朱冬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舟山市**有限公司员工,住舟山市普陀区**街道**路**弄**号**室。

被告人乐峥峥,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舟山市**有限公司员工,暂住于舟山市普陀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舟山市普陀区**镇**村**路**号**室)。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船和“**”船业务,住舟山市**街道**号(户籍所在地舟山市普陀区**街道**号)。

被告人王艇,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舟山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舟山市普陀区**街道**路**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舟山市普陀区**街道**路**号**公寓**幢**室)。

被告人余林,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舟山市**有限公司员工,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7月6日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又因无合法手续买卖成品油于2016年11月28日被舟山市公安边防支队行政处罚一次。

被告人丁侃鹏,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舟山市**有限公司员工,暂住于舟山市普陀区**街道**幢**室(户籍所在地舟山市普陀区**街道**路**号)。

被告人韩林,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系舟山市**有限公司员工,暂住于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路**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船和“**”船**,住舟山市普陀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舟山市普陀区**镇**村**路**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21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船和“**”船**,暂住于舟山市定海区**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岱山县衢山镇**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2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船和“**”船**,住舟山市岱山县东沙镇**路**号。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船和“**”船**,住舟山市普陀区**街道**公寓**幢**室(户籍所在地舟山市普陀区**街道**村**号)。

被告人朱某乙,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5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船**,住舟山市普陀区**街道**路**弄**号楼**室。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船**,住舟山市普陀区**镇**村**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船、“**”船和“**”船**,暂住于舟山市普陀区**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舟山市普陀区**街道**路**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船**,暂住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湾**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会**组)。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船**,住舟山市普陀区**街道**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舟山市普陀区**街道**村**号)。

因本案,被告人张某某、韩富康、朱冬舟、乐峥峥、王艇、余林、韩林、刘某某于2017年3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丁侃鹏、程某某、张某乙、朱某乙、李某某、朱某甲于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于2017年3月11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4月11日被舟山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被告人张某某、韩富康、朱冬舟、张某甲、王艇、余林、周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孙某某于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张某乙、朱某甲于2017年4月1日、被告人朱某乙、李某某于2017年4月5日、被告人韩林于2017年4月6日、被告人乐峥峥、丁侃鹏、刘某某于2017年4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程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1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乐峥峥、丁侃鹏、韩林、孙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朱某甲于2017年9月14日,被告人朱某乙、李某某、刘某某于2018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韩富康、朱冬舟、乐峥峥、张某甲、王艇、余林、丁侃鹏、韩林、孙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周某某、朱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以被告人朱某乙、李某某、刘某某和陈某甲、陈某乙、张某乙、沈某某(均另案处理)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于2017年9月14日、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办案期限3次;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10月初至2016年10月2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韩富康伙同他人利用“**”船先后3次从公海偷运0#普通柴油共计2400吨进境,并装卸至上海长江口一内河船内。被告人乐峥峥受被告人张某某指派充当该船业务,被告人刘某某受被告人韩富康指派充当该船船员。经舟山海关核定,该2 400吨0#普通柴油计税价格合计人民币7 779 800.5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偷逃应缴税款合计5 376 239.37元。

二、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3月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韩富康合谋,利用被告人张某某租赁的“**”船、“**”船在舟山海域接驳偷运进境的0#普通柴油或从公海直接偷运0#普通柴油至舟山海域,后又利用被告人张某某租赁或购买的“v”船、“**”船将上述柴油从舟山海域接驳至舟山市**商场附近码头的油罐车内予以销售牟利。其中,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出资、组织运输等;被告人韩富康负责联系境外货源、国内销售;被告人朱冬舟受被告人张某某指派负责组织运输、码头卸油等;被告人乐峥峥、王艇、余林、丁侃鹏在被告人张某某、朱冬舟指使下进行运输、油款支付、码头卸油、过磅及望风等;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周某某、朱某甲等人接受雇佣充当“**”船、“**”船船员;被告人朱某乙、李某某、周某某等人接受雇佣分别充当“**”船、“**”船船员;被告人韩林接受被告人张某某雇佣,负责将上述柴油予以销售。

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韩富康等人先后26次走私0#普通柴油共计12 770.118吨。经舟山海关核定,该12 770.118吨0#普通柴油计税价格合计48 850 962.1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   29 961 012.72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韩富康合谋,利用“**”船、“**”船和“**”船从舟山**附近海域接驳直接偷运进境的0#普通柴油500吨并销售牟利。被告人朱冬舟、乐峥峥等人充当“**”船船员并组织船员进行运输、安排卸油等;被告人朱某乙、李某某、周某某等人分别充当“**”船、“**”船船员。被告人王艇、余林、丁侃鹏负责油款支付、码头卸油、油罐车过磅、望风等。经舟山海关核定,该500吨0#普通柴油计税价格1 858 0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1 163 150.6元。

2.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韩富康合谋,利用“**”船、“**”船和“**”船从舟山葫芦岛附近海域接驳直接偷运进境的0#普通柴油500吨并销售牟利。被告人朱冬舟、乐峥峥等人充当“**”船船员并组织船员进行运输、安排卸油等;被告人朱某乙、李某某、周某某等人分别充当“**”船、“**”船船员;被告人王艇、余林、丁侃鹏负责油款支付、码头卸油、油罐车过磅、望风等。经舟山海关核定,该500吨0#普通柴油计税价格1 940 0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1 178 050 元。

3.2016年11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韩富康合谋,利用“**”船、“**”船和“**”船从公海直接偷运0#普通柴油500吨进境并销售牟利。被告人朱冬舟、乐峥峥、孙某某等人充当“**”船船员并组织船员进行运输、安排卸油等;被告人朱某乙、李某某、周某某等人分别充当“**”船、“**”船船员;被告人王艇、余林、丁侃鹏负责油款支付、卸油、油罐车过磅、望风等。经舟山海关核定,该500吨0#普通柴油计税价格1 825 0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         1 157 154.5元。

4.2016年11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韩富康合谋,利用“**”船、“**”船和“**”船从公海直接偷运0#普通柴油500吨进境并销售牟利。被告人朱冬舟负责组织船员进行运输、安排卸油等;被告人乐峥峥、孙某某等人充当“**”船船员;被告人朱某乙、李某某、周某某等人分别充当“**”船、“**”船船员;被告人王艇、余林、丁侃鹏负责油款支付、卸油、油罐车过磅、望风等。经舟山海关核定,该500吨0#普通柴油计税价格1 790 0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1 150 795元。

5.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韩富康合谋,利用“**”船、“**”船和“**”船从公海直接偷运0#普通柴油400吨进境并销售牟利。被告人朱冬舟负责组织船员进行运输、安排卸油等;被告人乐峥峥、程某某等人充当“**”船船员;被告人朱某乙、李某某、周某某等人分别充当“**”船、“**”船船员;被告人王艇、余林、丁侃鹏负责油款支付、卸油、油罐车过磅、望风等。经舟山海关核定,该400吨0#普通柴油计税价格1 388 0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912 641.2元。

6.2016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韩富康合谋,利用“**”船、“**”船从公海直接偷运0#普通柴油400吨进境并销售牟利。被告人朱冬舟负责组织船员进行运输、安排卸油等;被告人乐峥峥、程某某等人充当“**”船船员;被告人朱某乙等人充当“**”船船员;被告人王艇、余林、丁侃鹏负责油款支付、卸油、油罐车过磅、望风等。经舟山海关核定,该400吨0#普通柴油计税价格1 376 0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910 460.8元。

7.2016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韩富康合谋,利用“**”船、“**”船从公海直接偷运0#普通柴油500吨进境并销售牟利。被告人朱冬舟负责组织船员进行运输、安排卸油等;被告人乐峥峥、孙某某、程某某等人充当“**”船船员;被告人朱某乙等人充当“**”船船员;被告人王艇、余林、丁侃鹏负责油款支付、卸油、油罐车过磅、望风等;被告人韩林负责国内销售。经舟山海关核定,该500吨0#普通柴油计税价格1 690 0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1 132 625元。

8.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韩富康合谋,利用“**”船、“**”船从公海直接偷运0#普通柴油500吨进境并销售牟利。被告人朱冬舟负责组织船员进行运输、安排卸油、油款支付等;被告人乐峥峥、孙某某、程某某等人充当“**”船船员;被告人朱某乙等人充当“**”船船员;被告人王艇、余林、丁侃鹏负责油款支付、卸油、油罐车过磅、望风等。被告人韩林负责国内销售。经舟山海关核定,该500吨0#普通柴油计税价格1 750 0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1 143 527元。

9.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韩富康合谋,利用“**”船、“**”船和“**”船从公海直接偷运0#普通柴油500吨进境并销售牟利。被告人朱冬舟负责组织船员进行运输、安排卸油等;被告人乐峥峥、孙某某、程某某等人充当“**”船船员;被告人朱某乙、李某某等人分别充当“**”船、“**”船船员;被告人王艇、余林、丁侃鹏负责油款支付、卸油、油罐车过磅、望风等;被告人韩林负责国内销售。经舟山海关核定,该500吨0#普通柴油计税价格   1 795 0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1 151 703.5元。

10.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韩富康合谋,利用“**”船、“**”船和“**”船从公海直接偷运0#普通柴油400吨进境并销售牟利。被告人朱冬舟负责组织船员进行运输、安排卸油等;被告人乐峥峥、孙某某、程某某、王某某等人充当“**”船船员;被告人朱某乙、李某某等人分别充当“**”船、“**”船船员;被告人王艇、余林、丁侃鹏负责油款支付、卸油、油罐车过磅、望风等;被告人韩林负责国内销售。经舟山海关核定,该400吨0#普通柴油计税价格1 352 0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906 100元。

11.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韩富康合谋,利用“**”船、“**”船和“**”船从公海直接偷运0#普通柴油500吨进境并销售牟利。被告人朱冬舟负责组织船员进行运输、安排卸油等;被告人乐峥峥、孙某某、程某某、王某某等人充当“**”船船员;被告人朱某乙、李某某等人分别充当“**”船、“**”船船员;被告人王艇、余林、丁侃鹏负责油款支付、卸油、油罐车过磅、望风等;被告人韩林负责国内销售。经舟山海关核定,该500吨0#普通柴油计税价格1 910 0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1 172 599元。

12.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韩富康合谋,利用“**”船、“**”船和“**”船从公海直接偷运0#普通柴油500吨进境并销售牟利。被告人朱冬舟负责组织船员进行运输、安排卸油、油款支付等;被告人乐峥峥、孙某某、程某某、王某某等人充当“**”船船员;被告人朱某乙、李某某等人分别充当“**”船、“**”船船员;被告人王艇、余林、丁侃鹏负责油款支付、卸油、油罐车过磅、望风等;被告人韩林负责国内销售。经舟山海关核定,该500吨0#普通柴油计税价格2 000 0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1 188 952元。

13.2016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韩富康合谋,利用“**”船、“**”船和“**”船从公海直接偷运0#普通柴油500吨进境并销售牟利。被告人朱冬舟负责组织船员进行运输、安排卸油、油款支付等;被告人乐峥峥、孙某某、程某某、王某某等人充当“**”船船员;被告人朱某乙、李某某等人分别充当“**”船、“**”船船员;被告人王艇、余林、丁侃鹏负责油款支付、卸油、油罐车过磅、望风等;被告人韩林负责国内销售。经舟山海关核定,该500吨0#普通柴油计税价格2 050 0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1 198 037元。

14.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韩富康合谋,利用“**”船、“**”船和“**”船从公海直接偷运0#普通柴油500吨进境并销售牟利。被告人朱冬舟负责组织船员进行运输、安排卸油、油款支付等;被告人乐峥峥、孙某某、程某某、王某某等人充当“**”船船员;被告人朱某乙、李某某等人分别充当“**”船、“**”船船员;被告人王艇、余林、丁侃鹏负责油款支付、卸油、油罐车过磅、望风等;被告人韩林负责国内销售。经舟山海关核定,该500吨0#普通柴油计税价格2 140 0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1 214 390元。

15.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韩富康合谋,利用“**”船、“**”船和“**”船从公海直接偷运0#普通柴油500吨进境并销售牟利。被告人朱冬舟负责组织船员进行运输、安排卸油、油款支付等;被告人乐峥峥、孙某某、程某某、王某某等人充当“**”船船员;被告人朱某乙、李某某等人分别充当“**”船、“**”船船员;被告人王艇、余林、丁侃鹏负责油款支付、卸油、油罐车过磅、望风等;被告人韩林负责国内销售。经舟山海关核定,该500吨0#普通柴油计税价格2 170 0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1 219 841元。

16.2016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韩富康合谋,利用“**”船、“**”船和“**”船从公海直接偷运0#普通柴油400吨进境并销售牟利。被告人朱冬舟负责组织船员进行运输、安排卸油等;被告人乐峥峥、程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人充当“**”船船员;被告人朱某乙、李某某等人分别充当“**”船、“**”船船员;被告人王艇、余林、丁侃鹏负责油款支付、卸油、油罐车过磅、望风等;被告人韩林负责国内销售。经舟山海关核定,该400吨0#普通柴油计税价格1 595 0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950 253.1元。

17.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韩富康合谋,利用“**”船、“**”船和“**”船从公海直接偷运0#普通柴油500吨进境并销售牟利。被告人朱冬舟负责组织船员进行运输、安排卸油、油款支付等;被告人乐峥峥、孙某某、程某某、王某某等人充当“**”船船员;被告人朱某乙、李某某等人分别充当“**”船、“**”船船员;被告人王艇、余林、丁侃鹏负责油款支付、卸油、油罐车过磅、望风等;被告人韩林负责国内销售。经舟山海关核定,该500吨0#普通柴油计税价格2 050 0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1 198 037元。

18.2017年1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韩富康合谋,利用“**”船、“**”船和“**”船从公海直接偷运0#普通柴油500吨进境并销售牟利。被告人朱冬舟负责组织船员进行运输、安排卸油等;被告人乐峥峥、孙某某、程某某、王某某等人充当“**”船船员;被告人朱某乙、李某某等人分别充当“**”船、“**”船船员;被告人王艇、余林、丁侃鹏负责油款支付、卸油、油罐车过磅、望风等;被告人韩林负责国内销售。经舟山海关核定,该500吨0#普通柴油计税价格   1 910 0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1 172 599元。

19.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韩富康合谋,利用“**”船、“**”船和“**”船从公海直接偷运0#普通柴油500吨进境并销售牟利。被告人朱冬舟负责组织船员进行运输、安排卸油等;被告人乐峥峥、孙某某、程某某、王某某等人充当“**”船船员;被告人朱某乙、李某某等人分别充当“**”船、“**”船船员;被告人王艇、余林、丁侃鹏负责油款支付、卸油、油罐车过磅、望风等;被告人韩林负责国内销售。经舟山海关核定,该500吨0#普通柴油计税价格2 010 0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1 190 769元。

20.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韩富康合谋,利用“**”船、“**”船和“**”船从公海直接偷运0#普通柴油600吨进境并销售牟利。被告人朱冬舟负责组织船员进行运输、安排卸油、油款支付等;被告人乐峥峥等人充当“**”船船员;被告人朱某乙、李某某等人分别充当“**”船、“**”船船员;被告人王艇、余林、丁侃鹏负责油款支付、卸油、油罐车过磅、望风等;被告人韩林负责国内销售。经舟山海关核定,该600吨0#普通柴油计税价格2 199 996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1 390 401.67元。

21.2017年2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韩富康合谋,利用“**”船、“**”船和“**”船从公海直接偷运0#普通柴油500吨进境并销售牟利。被告人朱冬舟负责组织船员进行运输、安排卸油、油款支付等;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等人充当“**”船船员;被告人朱某乙、李某某等人分别充当“**”船、“**”船船员;被告人乐峥峥、王艇、余林、丁侃鹏负责油款支付、卸油、油罐车过磅、望风等;被告人韩林负责国内销售。经舟山海关核定,该500吨0#普通柴油计税价格1 930 0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1 176 233元。

22.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韩富康合谋,利用“**”船、“**”船和“**”船从公海直接偷运0#普通柴油500吨进境并销售牟利。被告人朱冬舟负责组织船员进行运输、安排卸油等;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等人充当“**”船船员;被告人朱某乙、李某某等人分别充当“**”船、“**”船船员;被告人乐峥峥、王艇、余林、丁侃鹏负责油款支付、卸油、油罐车过磅、望风等;被告人韩林负责国内销售。经舟山海关核定,该500吨0#普通柴油计税价格1 955 0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         1 180 775.5元。

23.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韩富康合谋,利用“**”船、“**”船和“**”船从公海直接偷运0#普通柴油500吨进境并销售牟利。被告人朱冬舟负责组织船员进行运输、安排卸油等;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等人充当“**”船船员;被告人朱某乙、李某某等人分别充当“**”船、“**”船船员;被告人乐峥峥、王艇、余林、丁侃鹏负责油款支付、卸油、油罐车过磅、望风等;被告人韩林负责国内销售。经舟山海关核定,该500吨0#普通柴油计税价格1 975 0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         1 184 409.5元。

24.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韩富康合谋,利用“**”船、“**”船从公海直接偷运0#普通柴油500吨进境并销售牟利。被告人朱冬舟负责组织船员进行运输、安排卸油、油款支付等;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等人充当“**”船船员;被告人朱某乙等人充当“**”船船员;被告人乐峥峥、王艇、余林、丁侃鹏负责油款支付、卸油、油罐车过磅、望风等;被告人韩林负责国内销售。经舟山海关核定,该500吨0#普通柴油计税价格1 950 0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1 179 867元。

25.2017年3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韩富康合谋,利用“**”船、“**”船和“**”船从公海直接偷运0#普通柴油500吨进境并销售牟利。被告人朱冬舟负责组织船员进行运输、安排卸油、油款支付等;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朱某甲等人充当“**”船船员;被告人朱某乙、李某某等人分别充当“**”船、“**”船船员;被告人乐峥峥、王艇、余林、丁侃鹏负责油款支付、卸油、油罐车过磅、望风等;被告人韩林负责国内销售。经舟山海关核定,该500吨0#普通柴油计税价格1 990 000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1 187 135元。

26.2017年3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韩富康合谋,利用“**”船、“**”船和“**”船从公海直接偷运0#普通柴油500吨进境欲销售牟利。被告人朱冬舟负责组织船员进行运输、安排卸油、油款支付等;被告人乐峥峥、王艇、余林、丁侃鹏负责油款支付、卸油、油罐车过磅、望风等;被告人张某甲、程某某、张某乙、周某某、朱某甲等人充当“**”船船员;被告人朱某乙、李某某等人分别充当“**”船、“**”船船员;被告人韩林负责国内销售。

2017年3月9日21时许,“**”船在舟山市**海域准备将上述柴油过驳给“**”船时被舟山海关缉私分局抓获。经舟山海关核定,该570.118吨0#普通柴油计税价格2 251 966.1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1 350 506.35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韩富康、乐峥峥分别参与走私0#普通柴油共计15 170.118吨,偷逃应缴税额合计35 337 252.09元;被告人张某甲参与走私0#普通柴油共计3 070.118吨,偷逃应缴税额合计7 258 926.35元;被告人朱冬舟、王艇、余林、丁侃鹏分别参与走私0#普通柴油共计12 770.118吨,偷逃应缴税额合计29 961 012.72元;被告人韩林参与走私0#普通柴油共计9 970.118吨,偷逃应缴税额合计23 488 760.62元;被告人孙某某参与走私0#普通柴油共计9 400吨,偷逃应缴税额合计22 105 549元;被告人程某某参与走私0#普通柴油共计     10 170.118吨,偷逃应缴税额合计23 921 460.95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走私0#普通柴油共计7 300吨,偷逃应缴税额合计    17 319 997.1元;被告人张某乙参与走私0#普通柴油共计      3 070.118吨,偷逃应缴税额合计7 258 926.35元;被告人朱某乙参与走私0#普通柴油共计12 770.118吨,偷逃应缴税额合计29 961 012.72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走私0#普通柴油共计    10 870.118吨,偷逃应缴税额合计25 594 532.92元;被告人周某某参与走私0#普通柴油共计3 370.118吨,偷逃应缴税额合计7 862 550.75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走私0#普通柴油共计2 400吨,偷逃应缴税额合计5 376 239.37万元;被告人朱某甲参与走私0#普通柴油共计1 070.118吨,偷逃应缴税额合计         2 537 641.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卫星电话等;2.书证:银行明细、租船协议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韩富康、朱冬舟、乐峥峥、张某甲、王艇、余林、丁侃鹏、韩林、孙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朱某乙、李某某、周某某、刘某某、朱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辨认、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短信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韩富康、朱冬舟、乐峥峥、张某甲、王艇、余林、丁侃鹏、韩林、孙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朱某乙、李某某、周某某、刘某某、朱某甲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多次非法运输0#普通柴油进境并予以销售,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韩富康、朱冬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乐峥峥、张某甲、王艇、余林、丁侃鹏、韩林、孙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朱某乙、李某某、周某某、刘某某、朱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嫔

2018年3月14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韩富康、朱冬舟、张某甲、王艇、余林现羁押于定海区看守所;被告人乐峥峥、丁侃鹏、韩林、孙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朱某乙、李某某、周某某、刘某某、朱某甲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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