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张某某将一辆牌号为川A*****的银灰色五菱牌汽车(发动机号: UD2172****, 车辆识别代号:L2WCAAGA7D704****,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2000元)停放在成都市锦江区上沙河铺街路边,同年12月1日10发现被盗。
2019年12月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是贼车的情况下,在成都市龙泉驿区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从“**”(情况不明)处收购了该辆银灰色五菱牌汽车,并将车开回到简阳市。同年12月4日民警在简阳市318国道“四川省**有限责任公司”大门路边查获被盗车辆,并抓获被告人张某某。被盗汽车扣押并已发还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的手机及自配汽车钥匙8把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赃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芳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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