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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张某某,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黑龙江省兰西县**镇**村**屯。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从网上或开网约车分别结识了被害人徐某某、勿某某、吴某某,并谎称和朋友合开网约车公司、名下有多部车辆、投资棋牌室等骗得各被害人信任,骗取钱款后经常失联且拒不还钱,所得钱款用于个人花销。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买了两辆车,并以缺钱还车贷、撞车需垫付保险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共计人民币1.7万元(以下币种同)。

2.2019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以购买新车为由,骗取被害人勿某某共计6.3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前归还被害人勿某某4500元。

3.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以购买新车为由,骗得被害人吴某某1.7万余元。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经民警联系至公安机关,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视频资料等,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笑非

检察官助理:张腾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和证据材料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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