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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深见盗窃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张深见,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4********,汉族,文盲,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住东海县**乡**村**号。被告人张深见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0年5月14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5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个月二十五天;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3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深见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深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深见伙同徐叔龙(已判决)至本市**镇乡下超市,撬窗入室,先后盗窃作案2起,窃得香烟、白酒、现金等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30173元。分述如下:

1.2016年4月9日深夜,被告人张深见伙同徐叔龙至本市**镇**村**组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超市,撬窗入室进入店内,窃得苏烟(五星红杉树)7条、南京4条、利群2条、云烟6条、中华(硬)20条及洋河蓝色经典梦三白酒3瓶、天之蓝白酒1瓶、现金人民币2000元等财物。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窃各类品牌的香烟及白酒价值人民币13112元。

2.2016年4月1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深见伙同徐叔龙至本市**镇**村**组被害人周某某经营的**商行,撬窗入室进入店内,窃得中华香烟11条、利群10条、黄鹤楼、云烟各20条、黄南京10条及洋河蓝色经典梦三白酒3瓶、梦六白酒1瓶、听装百事可乐3瓶等财物。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窃各类品牌的香烟、白酒、饮料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061元。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张深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深见及已判决共同犯罪人徐叔龙的供述和辩解;

5.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7.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深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深见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深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深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深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深见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礼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深见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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