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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交城县天猫优品店店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住山西省文水县**镇**街,因涉嫌诈骗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在交城**乐购**店投资**生意为名,要与被害人李某某合资74000元,要求一人一半,十天左右能赚5000元,以此为由诈骗被害人李某某37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将所得钱财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赌博。

2、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在交城**乐购**店投资**生意为名,欺骗被害人张某乙共同出资,让张某乙给其转款22000元,十天左右能赚6000元,后又让张某乙给其转款3500元,收到张某乙款项后,被告人张某某将所得款项全部用于赌博。过了七、八天后,张某某骗张某乙赚了7000元,于2020年5月5日欺骗张某乙还款时银行卡卡号输错,给张某乙打下借款32500元的借条。

3、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1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在交城**乐购**店投资**生意为名,先后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229600元。被告人张某某将所得钱财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赌博。2020年5月11日在被害人王某某向其索要钱款时给王某某打下借款234100元的借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由李某某提供的合伙协议、收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由王某某提供的欠条及转账记录、由张某乙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明细等;2.证人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恒强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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