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19〕603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路**号**楼**,住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栋**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7年7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12日以被告人张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8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武汉市汉阳区国博大道往马鹦路方向的匝道上,依法对驾驶车牌号为鄂A****8的荣威牌汽车的被告人张某进行盘查,从张某随身携带的灰色单肩斜跨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6包、大麻1包、海洛因1包,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张某依法抓获,后又从该车的副驾驶座位上的一牛皮色纸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包、甲基苯丙胺(冰毒)2包。经鉴定,甲基苯丙胺片剂7包以及甲基苯丙胺2包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大麻1包中检出毒品四氢大麻酚成分,海洛因1包中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经称量,甲基苯丙胺共净重102.86克,大麻共净重1.65克,海洛因1包共净重0.4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租房合同、物业费收费专用单等书证;2.毒品等物证照片;3.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书;4.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情况说明等其它证明材料;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2.86克、大麻1.65克、海洛因0.4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松恩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涉案毒品及被告人张某持有的华为手机1部、现金64650元均暂扣于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