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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诈骗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捕前住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号,2019年11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陇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陇西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期间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2年3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7日,被告人张某向常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车牌号为苏D*****的保时捷卡宴汽车。2019年5月28日,张某向被害人石某某谎称该车为自己所有,并向石某某出示了伪造的车辆行驶证,在取得石某某信任后,张某以该车为抵押向石某某借款5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借条等;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玲霞

2020年4月22

 

附: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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